[ 鄔文輝 ]——(2002-10-24) / 已閱18553次
2.有的案件中,裁判結果是法官基于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比如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具體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多少金額,并無硬性的法律規定,有關司法解釋亦只是規定了最高上限,這就完全取決于法官如何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在裁判文書中,法官就必須公開其決定被告賠償金額時,具體考慮了哪些因素,否則,容易導致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誤解,以為法官搞暗箱操作。
3.關于法官對法律沖突的處理,也應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公開。我們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不少的法律沖突的情形,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必須選擇適用與本案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條款處理案件。誠然,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法律推理的過程,需要大量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才能完成。現在有的案件的裁判文書中,對這一過程往往只字不提,其公開性和透明度甚低,可以想象這種裁決的權威性又會有多高。
在該部分的公開性問題上,目前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無謂的或過激的做法。前者如,有的法院強調要求裁判文書公開所適用的法律條文全文內容º,后者如有的法院要求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合議庭和成員的處理意見。對此,我以為是十分不妥當的。
1.關于公開法律條文的問題。這些法院的做法是,要求在裁判文書中不僅應公開所適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具體條款項,還要將相應的全文內容予以抄錄。其實,任何經法院適用作為處理案件糾紛依據的法律法規,均業經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向社會公布,當事人或社會各界均可根據裁判文書引用的條款項,方便地查找、核對具體條文的內容。過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對外公開,但現在這已成為歷史, 在資訊發達的今天,當事人或社會各界查找司法解釋同樣是十分方便的。法院再在裁判文書中公開這些早已公開的東西,似乎是多此一舉,徒添法官的工作負擔。
2.關于公開合議庭成員的處理意見問題。廣州海事法院因此舉被媒體當作一項重大的改革措施曾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合議庭成員各人的意見, 固然有利于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對法官進行監督,但這種做法,完全無視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的當事人打擊報復法官的客觀現象,無疑會給本已處于高度壓力下的法官增加更多的思想負擔,顯然是得不償失的,我以為不宜推廣。
在“裁判的法律依據”的公開性上,有一個問題仍然值得認真探討,即是否應公開有關規范性的審判文件的問題。這里所謂的規范性的審判文件,特指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為審理一些專門性案件而頒發的規范性文件。通常,最高人民法院這類文件大多采取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了頒布,司法實踐中裁判文書亦大量公開引用,已經不成為問題。但是,我們這里需要探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幾乎每年一次都會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中,由主管院長在工作報告中提出一些政策性強,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的法律方面的意見。還有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甚至于有的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也不乏這種情況,有的還會就某一專門問題頒發規范性文件,要求所轄下級法院貫徹執行。鑒于以上這些文件根據立法法規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以為在裁判文書中不宜予以公開引用,否則會有損于我國法制的統一形象,違背WTO的法制統一原則。但必須承認,由于我國立法長期相對滯后于現實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法院在具體處理相關案件中,有時確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可資引用,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過程遇到這種情況頗感為難。我以為,此時應可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作為依據,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等,在具體闡述裁判理由時,將相關規范性文件中有關意見作為本案的裁判理由予以公開。當然,這種處理辦法只是權宜之計,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我以為還有賴于我國立法機關加速立法進程。
(七)在“裁判結果及上訴權利告知”部分
這部分存在的公開性問題,主要是有的裁判結果關于訴訟費分擔的問題,往往只寫分擔結果,而不公開決定分擔的理由。由于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不能單獨就訴訟費分擔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僅就法院決定的訴訟費分擔不服,只能通過投訴的途徑求得解決。為使當事人全面息訟服判,裁判文書中將法院決定訴訟費分擔的理由予以公開也是必要的。
童兆洪: 《認清形勢,開拓進取,實現新世紀民事審判工作新發展》,載《民商審判資料選讀》2002年第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2002年5月修訂第3版(增補本)第435頁;
¸ 唐德華:《入世后民商事審判初探》,載《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
¹ 吳慶寶: 《經濟糾紛案件判決書的規范化》,載《人民司法》1998年第10期;
º 何良彬: 《論判決理由》,載《人民司法》199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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