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0-11-2) / 已閱5408次
提高訴訟調解能力的有效方法
楊亞新
作為一名民(商)事法官,首先應該提高自己的調解意識,重視日常的調解工作,同時,也要在實踐中,不斷地提高自己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也就是在實踐中不斷地提高自己的訴訟調解疏導能力。具體可采取:心理緩和法、矛盾疏導法、批評教育法、因案制宜法、直覺觀察法、合力調解法。
1、所謂“心理緩和法”,是指法官在案件接手后,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努力創造一種融洽和諧的氣氛,消除當事人的對立情緒。
2、所謂“矛盾疏導法”,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當明確當事人之間的爭執焦點后,就設法尋找雙方當事人的彌合點,用真情換取雙方的良知和理智,有針對性地做矛盾疏導工作促使他們摒棄前嫌,化干戈為玉帛。
3、所謂“批評教育法”,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注意運用好首先評價的武器,揚善撻惡,對過錯方當事人該批評的堅決批評,該教育的及時教育,使其認識到錯誤,轉變態度,配合審判工作。同時也使無過錯的一方感到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對法官的信任感,最終促使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一致意見。
4、所謂“因案制宜法”,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能巧妙抓住不同當事人的心理特征,研究其種種行為規律,用心去聆聽他們的心聲,像醫生給病人治病一樣,對癥下藥,區別對待,分而治之,有針對性地做矛盾的調處和疏導工作。
5、所謂“直覺觀察法”,是指法官在庭審中善于觀察案件異常情況,對當事人在庭審中有異常情緒激動的、曾發生過激行為和矛盾沖突的、對法院判決有抵觸情緒的、由家屬陪同來開庭的、一方起訴是出于報復心理等情況積極做好相關預防和疏導工作,從而及時阻止和避免矛盾激化發生。
6、所謂“合力調解法”,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善于尋求法院之外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協同調處矛盾。在審判工作中,要妥善地解決問題,真正化解糾紛,光靠法官一個人的力量是不夠的。
上述訴訟調解方法有一個明顯的共性,那就是它們大都貫穿著一種心理學上的方法。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官如果能夠尤為一名自如把握當事人訴訟心理的專家,那么他對案件的調解工作也就游刃有余了。
北安市人民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