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0-11-2) / 已閱7757次
證據審查中所具備的能力要求
楊亞新
在證據審查中,根據《行政證據規(guī)定》,主要有四項內容:(1)當事人舉證的期限;(2)當事人質證的方式;(3)合議庭認證的方法;(4)證據的證明標準。其中,需要重點把握的是舉證、質證和認證的方法,以及證據的證明標準和相關能力。
一、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以及審理法官對當事人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的時間要求和限制。行政訴訟中,規(guī)范舉證期限的主要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被規(guī)范的當事人首先是被告,其次才是原告和第三人。
對被告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主要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明確,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證據規(guī)定》第一條明確,未經申請和批準,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應注意在程序上把握好。
對原告和第三人舉證期限,《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guī)定,但《行政證據規(guī)定》第七條明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因正當事由經申請和批準可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不予接納。
由此可見,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可以分離,原告和第三人主要承擔行為責任《行政證據規(guī)定》,被告則既要承擔行為責任也要承擔結果責任。
二、質證的方式
(一)庭審質證
庭審質證,是開庭審理中,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合議庭組織其他當事人對提出的證據進行辨別、承認或反對及其理由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中,主要是在被告舉證的情況下,組織原告和第三人對被告提出的證據進行辨別,承認或反對并說明理由的活動。
具體如何質證呢?《行政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lián)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這里有兩點說明需要:
1、證據“三性”的質證(審查)順序。“關聯(lián)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質證和認證的邏輯順序,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
2、證據效力的理解,《行政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其中的兩個證明效力的含義是否相同,回答是否定的,前一個證明效力相當于證據效力,后一個證明效力相當于證明力。證據法上有兩個重要概念,證據能力、證明能力。
(二)組織質證的方式
質證應根據具體案件需要,可以一證一質,也可以一組一質。質證過程中,應允許當事人闡明質證觀點的理由,必要時可穿插進行辯論,以進一步辨別證據的關聯(lián)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為認證奠定基礎。
(三)質證的三種特殊情況
1、在庭前交換中無爭議的證據無須質證,法官當庭說明后可直接認定,但當事人當庭提出異議的,屬例外,可再質證;
2、涉密證據不需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可以出示在交換證據或不公開開庭時出示和質證,不可出示的交合議庭附卷并記錄在案;
3、被告拒不到庭時其提供證據的,除庭前證據交換時無爭議之外,因無法質證而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證據,予以排除。
三、認證的方式
庭審認證,是開庭審理中,在當事人舉證、質證的基礎上,合議庭可視情當庭歸納認定證據的關聯(lián)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為綜合認證奠定基礎。總體上講,認證,是由法官為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以及特殊情況下無須質證的證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據,對其能否作為定案證據進行衡量,并據此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的行為或過程。
(一)認證的原則
1、公開原則
認證公開原則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前提和關鍵。司法公正的關鍵在于客觀、公正地認定案件事實,而案件事實是以堅實可靠的證據為基礎的。
2、說理原則
認證應當說明理由,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展開,以此為標準充分闡明確認或否認的理由,客觀、全面、實事求是地分析當事人的質證意見,綜合各種情況,依法作出正確的認定。
3、合議原則
行政訴訟的審判組織是合議制,認證是合議庭成員集體對證據材料的證明力進行判斷、確認的訴訟活動,不能由審判長個人說了算。
(二)認證規(guī)定
《行政訴訟法》未規(guī)定法官如何認證,《行政訴訟法解釋》也未規(guī)定,《行政證據規(guī)定》則作了明確。
1、總體規(guī)定
《行政證據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其中,“對……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明確了法官行使審查判斷證據權力時的具體方法。
2、具體規(guī)定
證據“三性”的要求,《行政證據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證據合法性要求,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證據真實性要求。
(三)認證規(guī)則
《行政證據規(guī)定》依據證據效力的不同,大體劃分了應予排除的證據(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條)、需要補強的證據(第七十一條)和可以單獨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第七十條)并明確了自認規(guī)則(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和優(yōu)勢證據規(guī)則(第六十三條)。
(四)認證糾正程序
(五)操作方式
1、認證的內容。應根據具體案件在庭審過程中的審理情況對一些當事人之間無異議的和爭議不大的證據,當庭確認證據的“三性”,為當事人發(fā)表綜合辯論意見和合議庭評議奠定基礎;對當事人之間爭議較大或合議庭一時難以判斷的證據,當庭可不予認證,可在合議庭評議后宣判時予以認證。
2、認證的時間。可根據質證情況而定,可以在質證后即認證,也可以在當事人發(fā)表綜合辯論意見前認證。
3、認證時應注意認證的規(guī)范表述
四、證據的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是負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達到了證明標準,當事人便履行完了他的證明標準。
英美法系不同的訴訟法實行不同的證明標準。在英美刑事訴訟中適用的是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我國適用一元制證明標準。統(tǒng)一性是我國證明標準制度的一大特點。我國三大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證明標準是一致的,都強調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可以說我國實行的是一元化的證明標準。
在行政訴訟中,證據的證明標準尚無法律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是一個值得探索的問題。探索訴訟證明標準的高低,原則上取決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權益影響的程度。
法官在證據審查中需要具備的能力,主要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證據規(guī)定》的具體運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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