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建國 ]——(2010-11-2) / 已閱20567次
在自然界和人工生產的元素中,有一些能自動發生衰變,并放射出肉眼看不見的射線。這些元素統稱為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質。在自然狀態下,來自宇宙的射線和地球環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會給生物帶來危害。50年代以來,人的活動使得人工輻射和人工放射性物質大大增加,環境中的射線強度隨之增強,危機生物的生存,從而產生了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很難消除,射線強弱只能隨時間的推移而減弱。
射線會破壞機體內的大分子結構,甚至直接破壞細胞和組織結構,給人體造成損傷。高強度輻射會灼傷皮膚,引發白血病和各種癌癥,破壞人的生殖技能,嚴重的能在短期內致死。少量累積照射會引起慢性放射病,使造血器官、心血管系統、內分泌系統和神經系統等受到損害,發病過程往往延續幾十年。
7、海洋環境污染
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四、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救濟方法。
1、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由此可知,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已經比較嚴密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
2、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立法比較徹底。不論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還是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抑或各環境單行法,都貫徹了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則,并且,該原則不僅適用于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場合,也適用于財產損害場合,所謂過錯責任是指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不以其具有過錯為要件。
3、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方式 不僅規定了事后補救性質的損害賠償(包括恢復原狀),也規定了事前預防性質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且兩者可以合并適用,有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及環境的保護。
4、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 《民法通則》的規定與環境法的規定不協調。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環境污染侵權須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為前提,而環境保護法及各單行法的規定并無此要求。國外之通說、判例與法規也認為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并不能成為私法上免責的理由。所以,不少學者為消除其間的矛盾,對該條作了擴張解釋,如認為該條所稱“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是指“我國環保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而非具體的某項排污標準”; 或者“這里違法,即可以是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民法的規定,也可以是違反了我國環境資源法律的有關規定”。
5、環境污染侵權的舉證責任 對于舉證責任,立法上沒有作出規定。關于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要求被告即污染者舉證證明其排放標準不能造成所訴稱的損害。 至于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而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實踐中,當被告即污染者不能舉證證明其排放標準不能造成所訴稱的損害,則損害的因果關系適用推定規則,這對于受害人人身、財產、環境權益的保護至為關鍵。
6、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目前法律規定只賠償直接的經濟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但是,為了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充分保護受害人,應當對于環境要素或場所恢復費用、人身潛在損害、精神損害、生態損害等全面考慮。
7、環境損害救濟程序
(1)檢舉和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2)通知和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和處理。
(3)復議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起訴。也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直接起訴。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請求處理或者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請求環保局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起訴。也可以直接起訴。
(5)訴訟時效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知道收到污染損害之日起計算。
五、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環境污染者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 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根據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對責任人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3、刑事責任 違反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建國律師(安徽景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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