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11-3) / 已閱6059次
簡述強化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建議
劉成江
一、健全法律法規中有關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制度
告知是行政執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程序,是改善當前行政執法狀況的“突破口”。從我國法律法規中有關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規定來看,告知程序的規定仍是簡單而粗疏的,無法滿足實際操作的需要,不能達到保障公民權益的基本目的。因此,完善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當務之急在于我們要正視告知程序的各項規定,健全告知程序的相關法律規范。
在法律法規中增加對程序的保障性規定,并進一步明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盡管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1 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如果不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法律并沒有禁止行政機關重新對當事人就同一事實進行處罰,這不僅不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可能使案件的當事人長期陷于案件之中。因此,建議在法律法規中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包括其他行政機關)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程序違法,則其行政執法行為視為無效,公安機關(包括其他行政機關) 不得再對該案件進行處罰。
此外,執法實踐中不履行告知義務所帶來的不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往往是領導的“網開一面”或者象征性的批評教育,這在客觀上無疑助長了公安機關內部執法人員不重視、不認真履行告知制度的惡習。因此,明確告知制度的法律責任勢在必行。筆者認為,應在法律法規中規定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對不履行告知程序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或監察部門、紀檢部門視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完善和規范告知程序,使告知程序統一化、規范化
關于告知程序,雖然有法律法定,但具體的告知形式、方式、格式、告知語言等都沒有詳細規定。告知有處罰前告知、處罰中告知、處罰后告知、簡易程序中告知、一般程序中告知、聽證程序中告知、告知的形式也多種多樣,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中要嚴格執行統一的法定程序,不能想告知才告知,想什么時候告知就什么時候告知,想告知什么就告知什么,甚至當事人問都不告知,這些都是違法,在現代法治社會是不容允許的。為了公安行政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和規范化,公安機關要將告知程序細化,不僅將告知的內容和時間統一。更重要的是將告知程序中的告知方式、格式、語言等統一化,甚至可以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告知規程”法規。這樣,使公安行政執法即方便、快捷,又準確、規范。
三、提高執法者的素質
在健全法律法規的同時,要重視人的因素,因為再完善的法律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沒有高素質的公安行政執法隊伍,就難以在公安機關內部形成一種既合法、合理,又重視履行告知義務的局面。本人認為,要提高執法者的素質,首先應提高執法者的政治思想素質,要徹底轉變兩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權力主義、官本主義思想,樹立權利主義、民本主義思想。其次,要提高執法者的法律意識、改變重實體、輕程序以及重行政效率、輕相對人權益保護的觀念。通過組織辦案民警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廣大執法人員充分認識到告知程序在嚴格執法及執法程序中的重要地位。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