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華仁 ]——(2002-10-30) / 已閱46464次
黑社會性質犯罪成因及控制體系研究
梁華仁,陳清浦*
(中國政法大學 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要]黑社會性質犯罪作為一種有組織犯罪,在組織結構、行為方式、反控制手段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團伙犯罪。本文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為起點,分析了黑社會犯罪的形成原因,認為建立具有綜合性、相對性、特殊性、法治性的控制體系是防范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理性選擇
[關鍵詞]黑社會;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原因;犯罪對策
黑社會性質犯罪,既是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一個嚴峻社會問題,也是各國法律所重視的一種犯罪現象。近年來,黑社會性質犯罪在我國呈現出日趨泛濫的態勢,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也為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日益關注。作為一種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不僅具有獨特的行為特征,其防范對策和控制方略與其他一般團伙犯罪也有較大區別。本文試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和形成原因入手,對其防范對策作粗略分析:
一、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界定與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從字面意義上考察,應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也就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結構、犯罪方式、反偵查能力等方面與一般的團伙犯罪有著質的區別,已完成了從團伙犯罪到有組織犯罪的飛躍;但其組織的完整性、組織的層次性、與政權的合流水平與典型的黑社會組織形態相比,又存在明顯差距。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方向是典型黑社會組織,是其發展過程的初級階段、初步形態,二者只有量的差別,而無質的區分。所以我們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是犯罪主體演化過程中的一個獨立階段,它的全部特征均來自對黑社會組織的描述,只不過更具成長性而已。
何謂黑社會?目前,國內外對此還沒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國際社會一般把有組織犯罪認定為黑社會犯罪,認為二者的含義基本上是統一的。[1]但對有組織犯罪的論述,學界眾說紛紜,意見不一。[2]對黑社會組織提出的概念也達六、七種之多,[3]此處不贅。我們認為,黑社會具有以下特征:1、準社會性。準社會性首先表現為結構的組織性和層次性。黑社會組織系統一般嚴密而復雜,是一定數量的成員聯合起來的必然方式,一旦形成即相對穩定。在系統內部,等級森嚴,層次明顯,分工細密。其次,有維持組織生存的行為規范和規章制度。這種行為規范不但是組織系統生存的基礎,也是組織系統發展的必要。最后,有相對獨立的亞文化。何為對,何為錯,應該怎樣處理各種關系,黑社會及其成員都形成了不同于社會主流文化的判斷標準和是非觀念。2、目的的非法性和手段的暴力性。通過犯罪或介入一定成分的合法經濟謀取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是黑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其本質屬性所在。竊取政治權力,是近一步攫取經濟利益的保障,也是維護生存逃避打擊的手段。目的的非法性決定了手段的非法性,獲取權力和財富都是建立在有組織的暴力之上的,對內,可殘酷壓制越軌者;對外,通過暴力消滅對手,威脅、暗殺迫使政府官員恐懼屈從。
黑社會基本特征界定后,黑社會性質組織便容易把握。新刑法第294條將黑社會性質犯罪表述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樣的規定顯然過于籠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組織犯罪的案件集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1) 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2) 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3) 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4) 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描述基本反映了我國目前此類犯罪的大體特點。依據司法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描述和對我國目前黑社會性質犯罪現狀的剖析,我們認為我國現階段黑社會組織具有以下特點:
1、組織化明顯但層次性不強。這些犯罪組織通過對傳統民間幫會和舊有黑社會的繼承,加上對國際成熟狀態黑社會犯罪方式的模仿,其成員在結構上有一定的組織性,組織內部亦有較細分工,但總體來看,層次性不強,領導層、決策層有時會直接參與具體犯罪活動,因此更容易暴露。這種特點是和其規模較小、成員有限、正處于成長期等原因相聯系的,所以,和黑社會比較,準社會性方面有較大差距。
2、經濟目的明顯,政治目的不突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維護自己的生存和發展,必然要通過一系列的犯罪活動攫取金錢和其他經濟利益,那些獲利巨大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控制色情服務等非法活動,便成為其首選目標。有時他們也會介入合法經濟,但其本質屬性決定了表面上可能是合法經濟與非法經濟的結合,但實質上卻是犯罪活動。為逃避打擊和獲取更多財富,他們也會以賄買的方法腐蝕政府官員,或向政治領域滲透,但這些大都為經濟目的服務,政治目的不甚明顯。
3、具有較強的本土性、區域性。受人員、資金、經驗等方面的限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現階段主要利用區域的控制優勢,在一定范圍內實施犯罪活動。血緣、獄緣作為主要的聯系紐帶,決定了活動范圍只能局限于一個城市、一個村鎮、一個街區,基本上不具備向外發展的能力。
4、暴力性和脆弱性并存。處于初級階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還不具有無形的威懾力,必然以大量使用暴力作為擴展生存空間和穩定組織的手段,但這種方式也會使其加速暴露,走向覆滅。同時,他們無法尋求到較高層次的政治庇護,加之整體人員素質低下,組織的生存普遍依靠膽量和欲望,因此,容易被政府摧跨和被其他組織吞并,其脆弱性是十分明顯的。
二、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成因分析
犯罪現象是社會的一種病態反映,更是考察一個社會內部運作機理的窗口。因此,對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成因進行分析,不僅可為我們制定相應的防范對策提供依據,而且還具有深遠的社會意義。我們認為,黑社會限制犯罪的形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二元社會結構、經濟發展的非均衡化與財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產生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根本原因。
從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上看,我國是一個二元結構的社會。長期形成的城市和農村二元戶籍制度,使農民只能固定在農村從事簡單的農業再生產。落后的自然經濟造成了農村物質產品和精神文化的貧乏,使農村、城市形成了兩個反差強烈截然不同的社會。據統計,我國80%生產力集中在城市,只有20%的生產能力在農村,而人口分布恰好相反。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但戶籍制度和文化差異阻止了二者的結合,人為的阻斷強化了“城里人”與“農村人”的敵視心理,在得不到疏導的情況下便通過一種極端的形式――犯罪表現出來。相同的地位、地域、文化背景產生的親和力使他們更容易聚集,在犯罪活動中更容易相互聯系和照應,經演化便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4]
體制轉軌帶來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社會問題。不景氣企業下崗失業的工人,破產的商業經營者和各種原因輟學的青少年散落在社會,這支成分復雜的無業大軍,“不僅僅個人生活沒有來源,給家庭造成經濟和精神負擔,而且個人未能取得社會承認,心理失衡,人際關系緊張,又長期游離于社會,失去組織約束”。[5]構成了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社會基礎。
二元社會結構、失業,不僅形成數量巨大的閑散人口,而且還造成社會分配不公,導致了經濟發展的非均衡化和財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基尼系數標準,基尼系數在0、3以下為平均狀態,0、3――0、4為合理狀態,超過0、4則屬于收入差距過大。據報道,我國目前的基尼系數為0、458,已大大超過了國際公認警戒線。貧富差距的拉大導致了處于弱勢地位的貧困者形成了強烈的被剝奪感,加上富有階層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又強化了貧困者的不滿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對社會分配不公的一種病態矯正選擇。
(二)不良需求導致犯罪市場的存在,犯罪成本的加大,促使犯罪規模化發展,這是黑社會性質犯罪形成的決定原因。
現代社會里,商品經濟的發展極大地刺激了人們對財富的需求。但由于社會財富的相對集中性,社會倫理道德和法律對某些物品擁有使用的禁止性,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物品的短缺現象,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公眾對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務的需求,而滿足這些需求本身就意味著巨大的利益回報。毒品、走私物品、色情服務,正是分析黑社會性質犯罪得以滋生的適例。法律制裁的嚴厲性,犯罪市場競爭的殘酷性以及追求高額利潤的壟斷性,使單一犯罪、團伙犯罪取得預期效益的難度日趨加大,為降低犯罪成本,追求規模效益以取得最大非法利潤為目的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產生成為必然選擇。
(三)社會控制弱化和非法控制力量的興起是黑社會性質犯罪興起的外部原因。
一方面,改革開放帶來了經濟繁榮,個人空間和個人自由度也隨之增大,國家和法律對個人行為和社團活動的控制和規范也呈弱化趨勢。原來的基層組織由于失去資源壟斷及分配權,行政控制力削弱,原有的家庭宗法組織卻乘機興起,有的宗法組織為維護本家庭的團體利益,在家族親情的幌子下,利用宗族的影響和號召力,為非作歹,稱霸一方,不僅妨礙了國家政令的實施,其本身也容易演化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市場經濟的興起,人們對職業的再次選擇自由度加大,隱形失業人數的增加,促使個人通過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向社會負責的“個人――單位(基層組織)――社會”控制模式解體,非法利益團體按照自己的價值觀念、道德標準和行為模式建立一種新的亞社會結構,填補了基層組織的空缺,阻卻了個人向社會負責的進程,進而發展成為“個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社會”的控制模式。
另一方面,政治腐敗現象的嚴重存在,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撐起了保護傘,為他們實施犯罪提供著有利的外部環境。黑社會性質組織憑借巨額的犯罪收益,又進一步賄賂腐蝕黨政官員,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所以說“國家公職人員的腐敗,既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的一個重要表征,也是其得以興起的重要因素。[4]
(四)法治進程中立法滯后,司法空白,是黑社會性質犯罪存在的法制因素。
法治進程二十年來,我國舊的法制沉淀沒有切除,行政驅動模式下進行的法律移植、法律制作,使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環境無法形成。法治進程中的局部阻卻造成了諸多領域立法的真空和沖突,而黑社會性質犯罪正是利用這種短暫的空白得以維持。[6]
此外,黑社會性質犯罪還有一些其他原因,諸如人性的局限性和亞文化的多重性,國外黑社會勢力的滲透,[7]我國歷史上黑社會幫會組織的影響等等。總之,黑社會性質犯罪是多重原因所導致的結果。對原因的分析,為采取針對性控制對策提供了依據。
三、 黑社會性質犯罪控制體系分析
(一) 對黑社會性質犯罪控制體系的總體評價
黑社會性質犯罪控制體系是國家所采取的為法律所規定的控制黑社會性質犯罪產生、發展的各種政策、對策、方法、手段的有機整體。它既包括對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預防措施,又包括打擊措施;既包括宏觀預防對策,又包括微觀治理對策;既有實體法的規定,又有程序法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犯罪控制體系具有以下特征:
1、綜合性。前文我們已經談到,引發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經濟方面的因素,又有立法司法方面的因素;既有宏觀社會政策的影響,又有犯罪個體素質的原因。原因的綜合性決定了控制體系的綜合性。控制黑社會性質犯罪必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各種手段,各單位各部門齊抓共管、協調一致。而不能單純地停留在懲治層面,否則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因此,控制黑社會性質犯罪應以社會這個大背景進行綜合治理,不能僅寄希望于司法手段,“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語)”。[8]
2、相對性。所謂相對性是指對黑社會性質犯罪控制體系實施效果要有理性看待,正確評估,不能夸大控制體系的期望值。控制體系的相對性來自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相對性。黑社會性質犯罪產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出現、存續和發展有著深刻而廣泛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原因;同時,它的成長過程又是一個理性選擇的過程,他們的組織形式、行為方式、反控制手段會針對社會政策、法制建設的變化而不斷自我調整。同時,從社會功能上分析,黑社會性質犯罪,一方面,不僅使整個社會的正義觀念、道德準則和公共秩序遭受破壞,而且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蔑視,公眾的社會安全感系數大為降低;但另一方面,黑社會性質犯罪存在的本身,也反映了主流價值形態的缺陷、在社會管理方法中的漏洞,這些價值缺陷與管理漏洞,要求國家必須轉變管理方式,完善社會制度,它其實“表明了對未來道德的一種期望,并且直接有益于社會的進化”。[9]產生上的多因性和存在上的相對合理性要求我們在觀念上不能期望控制體系可以完全徹底地清除黑社會性質犯罪,而只能將其控制在社會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圍內。
3、特殊性。所謂特殊性,即黑社會性質犯罪控制體系所采取的控制方略不同于對付一般犯罪的思路和模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運作方式、反偵查能力、危害程度,均非一般的單一犯罪、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所能比擬。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決定它的控制體系的特殊性。傳統的司法系統是建立在“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理念基礎上的,而黑社會性質犯罪卻是一種“集體行為”,這使得傳統模式在控制過程中顯得越來越力不從心。因此,控制體系的建構,要借鑒國外和我國歷史上治理黑社會的經驗和辦法,并結合我國具體的現實情況,作出特殊的選擇。
4、法治性。我們所認為的法治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是對特殊性的制約,即注重人權的保障,體現控制方略的人道性。被告人的人權與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不能說孰輕孰重,過分強調被告人人權,限制司法部門,會引發被害人的不滿,進而損害程序正義的基石;過分突出對被告人的打擊,不惜一切代價,達到懲治目的,甚至“采取侵犯人權的犯罪防止手段,會導致國民對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招致同政府所具有的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相反的結果。”[10]特別在今天“從重、從快、從嚴”的格外注重效率“嚴打”方針支配下的司法理念盛行的今天,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尤其顯得格外重要。因為無論多么強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國家司法面前,都永遠處于弱勢地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這種弱勢地位有所改變,因此,控制體系的建構應以人權保障為基點,謹防國家刑罰權和各種強制手段的濫用。第二,無論黑社會性質犯罪形勢如何嚴峻,都不應尋求法律之外的懲治措施。運動式的嚴打是應當排除在控制體系之外的。即不管采取何種控制手段,都不允許以侵害法治原則為代價。
(二)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控制體系內容
1、 宏觀政策層面的控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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