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6) / 已閱8387次
淺論民法的適用范圍
韓召峰
民法的適用范圍,是事法律規范在何時、何地、對何人發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適用范圍,也是民法的效力的范圍。正確了解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是正確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的重要條件。
一、民法在時間上適用范圍
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時間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來說,民法的效力民之日發生,至廢止之日停止。法律規范何時開始實施,可以由法律規范本身規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機關以命令或決議予以規定。如果立法對法律規范效力的停止時期不加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直到法律明文廢止和修改時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數法律規范在公布之時即規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民事法律規范對其實施前發生的民事關系有無溯及既往效力,是民法在時間效力的上一個重要問題。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分布實施后,對它生效之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即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的原則是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況下,新公布實施的民事法規只適用于該法規生效后所發生的民事關系。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公布實施的民事法規只稻穗地該法規生效后所發生的民事關系。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根據在于:當法律沿未制定出來時,不得要求人們把未來的法律作為自己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如果 人們按照現行的法律浮厝行為,由此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卻被未來的法律所否定,這既不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也不利于保證法律的權威性。當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民事法規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規定,但是,需以有明文規定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6條零售業:“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為發生在1987年以前,適用民事行為發生的時的法律、政策、當時的法律、政策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則處理。”
二、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一般的原則是,民事法律規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民事法規的機關所管轄的領域。由于制定、分布民事法規的不同,民事法規適用的空間范圍也不相同,這大體上的有兩種情況:(1)凡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所屬各委、部、局、署、辦等中央機關制定并分布的民事法規,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根據國際法、國際慣例應當視為我國領域的一切領域,例如我國駐外使館,我國航行或停泊于國境外的船舶、飛機等。這了是我國國家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2)凡屬地方各級政府權機關根據各自的權限所頒布的民事法規,只在各該政權機關管轄區域內發生,在其他區域不當生效力。
三、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
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就是民事法律規范對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情況:(1)我國民法對惟在中國境內的中國自然人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中國法人及其他組織,具有法律效力。(2)我國民法對居留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經我國政府準許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法人及其他組織,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兩種例外;第一,根據我國締結或的國際條約、雙邊協定的規定或經我國認可的國際慣例,我國民法對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外國公民(如來該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他們的隨從人員,外國使節和他們的家屬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 我國民法中某些專門由中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享餓 的權利能力,對外國人、無國夭人或外國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具有法律效力。(3)居留在外國的我國公民,原則上應適用往往在我國的,而不適用我國民民法。但是,依照我國民法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雙邊協定以二五眼我國認可的際慣例,應當適用我國民法的,仍然適用我國民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