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6) / 已閱4993次
淺談自然人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韓召峰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現實社會是由成年且神志健全人主導的社會,民法設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制度,意在保護(某種意義上也是控制)未成年人和神志不健全人的利益。
《民法通則》根據我國自然人的具體情況,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為能力。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達到成年的時候,不僅能夠有意識地實施民事行,而且能夠理智地判斷和理解法律規范和社會共同生活規則,能夠估計到實施鞭種行為可能發生的后果及對自己的影響。因此,已達成年自然人,被認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各個國家和地區關于成年的年齡規定不一,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13條第2款規定:“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 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依據《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以及第13條第2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為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的 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蝗旨自然人不肯有以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事行為的能力。《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如果 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春行為揦 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成年人以及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的,都得依據第13條第1款規定被宣告為無民事銅佛能力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