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亮 ]——(2010-11-8) / 已閱6291次
淺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劉亮
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產生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這些民事責任被數個法律規范調整,彼此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在民法中,責任競合常常表現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我國立法上兩個不同的法律責任制度。在簡單的民事糾紛中往往是一種債權關系,能比較明確地分清違約與侵權的責任。但在錯綜復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往往就不容易區分違約與侵權的責任關系,這就帶來了權利人起訴誰,以什么訴因起訴的問題。實踐中,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是我們要認真研究的問題,若被告違反了合同義務就應負違約責任;若被告與原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又確因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一定財產損失或身體損害,被告應負侵權的責任。如果在被告應負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原告以侵權起訴,在被告應負侵權責任的情況下,原告以違約起訴,那么原告的訴訟請求就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這也是我們研究違約與侵權關系的意義所在。什么是違約和侵權?簡單地說,違約是違反了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侵權是因一方過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從違約和侵權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二者適用的原則不同。按照《合同法》規定,違約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侵權適用過錯原則。二者主要區別如下:
1. 首先看是否有合同關系。如存在合同關系一般可考慮違約責任問題,如沒有合同關系可能是侵權問題。
2. 違反義務的性質不同。違約是違反了有效合同中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義務;侵權所違反的是法律規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
3. 違反義務的內容不同。違約違反的是有效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義務內容;侵權違反的是法律規定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義務內容。
4. 二者侵害的權利不同。違約侵害的是根據有效合同產生的債權(包括人格權、身份權)、知識產權等。
5. 二者承擔責任形式不同。違約承擔的是有效合同義務責任,包括損失賠償、違約金、定金等;侵權責任除承擔損害賠償外,還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
6. 二者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合同責任中,債務人應對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是義務人責任自負原則,對其他人的行為不負責。
7. 二者適用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合同之債一般為二年,侵權之債按侵害權利的種類不同或客體不同而不同。如侵害身體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如何從錯綜復雜的關系中找出一條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途徑?單從違約與侵權的區別中并不能解決問題,這里便產生了二者的競合問題。所謂競合是指一種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多個責任構成要件,這些責任彼此間是相互沖突和矛盾的,不能互相吸收,不能同時存在。競合在訴訟程序中的表現形式為債權人對債務人違反的多個責任,只能選擇其中一個對自己較為有利的請求權,不能同時選擇多個請求權。換句話說就是原告起訴被告要么以合同違約請求,要么以侵權訴由請求,不能同時行使兩個以上的請求權。 總之,在違約與侵權發生競合時,是一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的請求,只是債權人怎樣選擇其一行使債權。在責任出現競合時,當事人如何選擇訴因是當事人的權力,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對債權人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訴因方式所訴請求,應當予以保護。《合同法》第122條所規定的責任競合制度,為債權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審理責任競合的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在審判實踐中對出現競合的糾紛,怎樣把握案件的定性呢?一般應遵循以下幾點:
1. 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時,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一般按違約對待。但如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并帶來其他財產損失的,如果受損方以侵權賠償請求權利的,可按侵權對待。
2. 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時,因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同時,又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按侵權對待。如某甲從商場買回一套液化氣灶具,使用中發生爆炸,除造成甲本人及家人身體嚴重受傷外,甲的家庭財產也遭受嚴重損失,這時按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商場和生產液化氣灶具的廠方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 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時,因一方過錯行為給另一方造成了財產損失,因雙方無合同關系,不能按違約處理,應以侵權對待。
4.當事人之間存在有關人身權利的合同關系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一定財產損失,同時,又造成對方精神不安損害,如合同約定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按違約對待。如人身重大疾病保險合同、雇用保姆合同等。當造成受害方非財產損失遠遠大于財產損失,當事人以侵權起訴時,也應支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