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欒桂平 ]——(2010-11-8) / 已閱7850次
淺談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原因及對策
欒桂平
立案難、判決難、執行難,這是目前行政訴訟遇到的三大障礙。特別是涉及拆遷案件的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更突出。行政訴訟立案難不僅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行政爭議得不到及時解決,增加民怨、加劇矛盾,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而且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權威,甚至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針對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一系列辦法。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于2月1日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群眾進行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原因
1、行政案件處理難度大。行政案件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較多,調查取證困難,處理難度增大。群體性行政爭議也較多,特別是涉及舊城改造、城市拆遷、土地征收、企業改制等民生案件,原告人數眾多,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導致在立案審查時把關比較嚴,審查時間較長,或者說不予立案。
2、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增多,立法滯后。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頒布于30年前,現在已經難以適應時代的需要。信陽作為河南省農村改革發展綜合試驗區,流轉的土地多、涉及面廣、人數眾多,各類涉農、涉土地糾紛案件二、三年內可能會增多,面對案件多、類型新、難度大、要求高的新情況,行政訴訟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就會日益突出,有的案件不知是否應當立案受理,這樣立案審查就可能時間較長,或者不予立案。
3、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相混淆。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而因原告或代理人寫成民事訴狀,或者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因原告或其代理人寫成行政訴狀,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往往是告訴當事人另行起訴、或不予立案,影響了行政審判工作的開展。也造成當事人主觀認為法院推委責任,立案難。
4、法院有顧慮。一些基層法院有案不收、有訴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讓當事人在三級法院來回跑。其實出現這些問題也不難理解,地方法院的人、財、物諸方面都依賴于本地同級政府,在審理當地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時會受到行政干預,法院難免存有顧慮。
二、解決立案難的建議
1、加強業務學習,尤其是加強對“訴權及訴訟標的理論”的學習。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嚴重的“重實體,輕程序”的趨向。有關訴權和訴訟標的的法律條文極為粗糙,在行政訴訟法滯后的情況下,法官在審查及整理行政案件時很大程度只能依賴于法官個人的道德素質、業務經驗、社會閱歷、受教育程度等非法定程序因素,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及法院的規范化建設均無益處,加強學習可以使法官在掌握立法精神的情況下正確行使立案審查權。
2、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要引導原告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解決原告不知告、不會告、不敢告、不能告的問題。正確處理受案工作與信訪工作的關系,糾正因怕信訪而不愿受理案件的做法,堅決解決有案不收問題。中院要加大指定管轄和提級審理力度,解決下級法院不依法受案問題,積極受理新類型案件,特別是涉及民生、行政給付、信息公開等方面的案件,培養行政審判工作新的增長點和亮點。建立案件受理情況月通報制度,對訴權保護工作每月一通報,并將通報結果與績效考核掛鉤。建立督辦案件登記制度,對群眾反映下級法院不立案的,一律登記造冊,對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督辦立案。建立不收案責任追究機制,對有案不收產生重大上訪問題或不良后果的,嚴格責任追究。
北安市人民法院 欒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