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8) / 已閱8046次
簡述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份證
韓召峰
一、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藉以相互識別的文字符號系統的總稱。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結合,其中,姓氏表明家庭系統;名字則標示姓名持有者本人。在我國,險上結少數民族外,大多數人的姓名主要以四種形式表現。即單姓單名、單姓雙名、復姓單名、復姓雙名,除本名外,一些人還擁有筆名、藝名,中國傳統上還習慣在姓名之外另起“字”、“號”。
在法律上,姓名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會標志。自然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得以自己的名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人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通過姓名相互標識和區別,彼此作為獨立的人格而對待,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的民事主體,從而姓名成為民事主體資格的外在表現。其二,姓名是自然人維持其個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性質與生命、名譽、肖像、隱私等一樣,是自然人作為人所必須具備的要格利益。人的社會生活敬賀于社會的群體生活的根本之處,在于人除了生存之外,還有理性思維以及其他精神方面的需要,因此,人不僅有基于生存本能而產生的物質利益,更有著人作為萬物之靈所獨具的精神利益,從一守意義上說,人脫離動物的過程,也同時是人的精神利益生成的過程,人格利益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主要方面,在民法上,是表現為人格的客體。
二、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它可以和自然人的姓名結合,成為民事活動中識別自然人的標志,同時,它還是諸多法律關系的連結點。
《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于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9條確認,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到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籍所在地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可以有數處。
三、戶籍和身份證
戶籍是以戶為單位記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結婚、離婚、收養、失蹤和死亡等事項的法律文件。戶籍制度是國家通過戶口登記和管理,確認自然人身份、保護自然人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一項法律制度。在我國,戶籍是證明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文件,它對于確定自然人何時開始和終止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明確自然人的家庭狀況和財產繼承關系,確定自然人的姓名權等,都有重要法律意義。為進一步維護社會秩序,便于自然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我國自1984年起開始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旅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口據地住地、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惟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在辦理婚姻登記、眉頭登記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微分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公民應當出示居民微分證證明身份。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