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8) / 已閱6984次
淺談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王海宏
一、個體工商戶
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經當地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文類成立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個體工商戶的民事主體資格
個體工商戶并非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是包含在自然人這種民事主體中。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臺駕各種民事活動,主要是為了滿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自然人一旦以個體工商戶的資格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就成為了商事主體。這并沒有改變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個體工商戶享有合法財產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種債權。個體工商戶依法享有工商經營權,在法律規定和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充分享有自主經營權利,并經批準可以起字號、刻圖章、在銀行開立賬一會兒,以便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當其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他們有權請求億法院予以保護。
(三)個體工商戶責任的承擔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他的債權人只能就經營者的個人財產提出債權請求。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家庭共有財產來承擔清償責任。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營房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他們依據法律和承包合同,承包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生產資料,以家庭或個人為基本單位從事商品生產經營。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民事主體資格
農村承包經營與個體工商戶一樣,都是屬于商事主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或職包經營合同的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享有合法的財產所有權,享有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的使用權,對依法承包的土地、果園、山嶺享有長期承包體能。在承包合同因開支些特殊原因變更或解除時,承包戶對土地、果樹等方面的投資有要求補償的權利。這些民事權利均應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面積分,農村承包經營戶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時行經宮活動,全面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不得損害發包方的合法權益,否則,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農村承包經營戶責任的承擔
以個人名義承包經營的,應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現任以家庭名義承包經營的,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雖以個人名義承包經營,卻由其他家庭成員從事生產,或其經營收益為家庭成員分享,這咱情況應視為家庭承包經營,對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