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8) / 已閱6469次
試述法人的民事能力
王海宏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認可法人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就是認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資格”。法人自成這晨起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盡管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屬于民事主體,具有民法中的“做人資格”,但人法人的民事活動范圍,即法人的“做事資格”會受到自身性質以及法律、法規的限制。簡述如下:
1.自身性質的限制。盡管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是,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受撫養權等,法人當然不能享有。
專屬于自然人的義務,如私法上的扶養義務,法人當然不能負擔。此外,各種財產權,包括受遺贈權,以及一部分人格權,如名稱權、名譽權等,法人均能享有。不過出于保護言論自由的需要,公法人,萬2其是機關法人的名譽權應受到限制。
2.法律、法規的限制。與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一樣,法人的民事選擇范圍受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獨立意志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關于法人有無行為能力的問題,有不同見解。持法人擬制說者認為,法人是法律的擬制物,沒有意思能力,也沒有行為能力,法人是通過代理人來為民事行為的。持法人實在說者認為,法人是社會的實在物,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為能力,法人是自己的機關實現其意思,進行各項民事行為的。我國就法人本質采法人實在說,因此《民法通則》第36條明確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當法人具備成立條件,并經由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后,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也同時開始具備行為能力。當法人終止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隨之終止。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通常雖由自己來實現,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由法人的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法人機關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還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言進行民事活動。
三、目的范圍對企業法人的限制
就目的范圍對于企業法人的限制,目前主要有以下認識:一為權利能力限制說。該說認為,企業法人的目的工業園對于法人的限制,是對于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就此說,因對法人本質理解的差異,理由上還又有不同。基于法人實在說的權利限制說認為,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與行為能力范圍是一致的,因此,法人目的范圍,對于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與行為能力一體構成限制。基于法人氣缸說的權利能力限制說認為,由于法人僅具權利能力,故目的民法人可能是患難夫妻于法人權利能力的了如指掌,。二為行為能力限制說。該說認為,法人的權利能力僅受其性質及限制說。該說認為,法人的目的,不過決定法人機關在法人內部的責任。考慮到在我國,企業法人登記并非登記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記法人的經營范圍,因而該問題在我國相應地就可以轉化為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對于企業法人的限制問題。
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法人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在傳統民法上,法人氣缸說完全否認法人的責任能力,法人實在說則承認法人的責任能力。我國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如《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全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從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中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投資者則僅承擔有限責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