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8) / 已閱6738次
試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王海宏
一、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或稱“完成”)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同的立法例。《日本民法典》持權利消滅說。依此說,時效期間的完成,使權利人不及時行倒找權利本身消滅,義務人履行而權利人接受履行的,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應予返還。《德國民法典?持抗辯權發生說。依此說,消滅時效的完成,并不使權利人不及時行使的權利歸于消滅,但使義務人發生抗辯權,可以時效完成的抗辯對抗權利人的權利主張,而拒絕義務的履行。由于抗辯權同其他權利一樣可以拋棄,義務人自愿履行義務的,法律不予置問,認權利的人接受履行為合法。《法國民法典》持訴權消滅說。依此說,消滅時效的完成,并不使權利人不及時行使的權利消滅,而只使附著于權利之上的訴以消滅。時效完成后,權利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權利的,法院將以喪失訴權為由順起訴。由于無訴權的權利為自然權利,訴權消滅后,自然權利依然存在,權利人仍可通過法院向義務人主張其自然權利,義務人也可自愿履行,法律不加干預。
二我國現行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的法律效果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依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和第13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現毛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并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后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后,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門兒辦取得的時效利益屬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國家無主動干預必要。
(二)義務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于訴訟時效完成后,義務人自愿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對于義務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發布的(1997)4號批復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90條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盡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于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