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9) / 已閱6259次
簡述共同共有的形式
王海宏
在我國,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兩種,即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一)夫妻共有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婚姻關系存續間,是人男女雙方登記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夫妻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夫妻雙半導體受贈的財產,雙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以及難以確定為個人所有還是共有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婚前是個人財產,婚后雙方用共有財產進行了重大修理和改造的,也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雙方通過協商,以其他方式確定夫妻羊的財產歸屬,如不違背法律的規定,可依夫妻的約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雙方出賣、贈與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應取得一致的意見。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財產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視為同意。夫妻共同財產中仍夫妻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遺產繼承開始時,才能進行分割。
(二)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例如,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花骨受贈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起來的財產等。
家庭共有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活或生產為目的,每個家庭成員都對其享有平等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家庭成員間另有約定外,對于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或分割,應取得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家庭共有財產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進行分割。
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是不同的。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總和,包括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其家庭成員各自所有財產等。家庭共有財產則不包括家庭成員各自所有的財產。
區分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主要意義在于:(1)家庭成員分家析產時,只能對家庭共有財產而不能對個人財產進行分割。寄放共有財產的某一共有人死亡,財產繼承開始時,必須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應有部分分出,作為遺產繼承,而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都作為遺產繼承。(2)因生產經營活動負債時,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在這里,“家庭財產”就是指家庭共有財產。(3)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產需要所付出的開支,由家庭共有財產負擔。不是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產的需要,而是為滿足個人需要作出的開支,應由個人財產負擔。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