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9) / 已閱8462次
簡述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王海宏
一、共有
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對某項所有權。換言之,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例如,兩個人共同所有一間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臺機器。共有主體稱為共有人,客體稱為共有財產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稱為共有關系。
二、共有的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體不是一個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數人花骨所有一物,并不是說共有是多個所有權,在法律上,共有財產只有一個所有權,而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體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獨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繼承的遺產)。共有物在共有關系續期間不能分割,不能中各個共有人分別對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權。每個共有人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因此共有不是分別所有。
3.在內容方面,共有人對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共有財產的權利,特別是共有財產時,必須由全體共有人協商,按全體共有人意志行事。
檢有和公有不同。“公有”一詞具有雙重含義,一是指社會經濟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種財產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也可以是個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的上的反映。就公有財產權來說,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質上也是不同的,表現在:第一,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多個共有人,而公有財產的主體是單一的,在我國為國家或集體組織。全民公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集體公有財產則屬于某一個集體組織所有。第二,公有財產已經脫離個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實際分割為個人所有,也不能由個人一定的份額享有財產權利。在法律上,任何個人都不能成為公有財產的權利主體。而在共有的情況下,特別是在公民個人的共有關系中,財產往往并滑脫離共有人存在。共有財產在歸屬上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財產,所以,單個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組織并不影響公有財產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組織,就會對共有生影響。
財產共有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財產形式。近年來,我國在廣泛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意愿 增長人有關系得到了發展,各種共同經營體大量產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股份制的過程中,共有財產也發展很快,并顯示出重要作用。為此,需要從法律上確認和保護財產共有權,正確解決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經,從而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還要看到,在我國,家庭既是消費單位,往往還是生產經營單位,家庭共有故鄉 夫妻共有財產關系涉及千家萬戶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以法律形式確認這些財產關系,對于建立社會的新型家庭關系,促進家庭的和睦團結,發展個體、私人經營和農村家庭承包經營,也是十分必要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