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9) / 已閱6517次
淺談宅基地使用權
王海宏
一、宅基地使用權概述
在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公民有權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想收就收,隨意侵害其權利。
公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必須手續完備、使用合法。個人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應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任何人不得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造房屋。
二、公民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和義務
1.公民以經審核批準的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是這種使用權不是長久不變的,如果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公民個人的宅基實際使用過多,遠遠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一定程序,進行合理調劑或重新安排。
2.公民有權在規劃給個人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基從建筑物,種植樹木。宅基地上的附屬物,如房屋、樹木等旭公民所有,公民將房屋出賣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移給新房主;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權仍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村民遷居并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加在,統一安排使用。
3.公民不得出租、買賣和變相買賣宅基地,不得以饋贈錢款、索取物資、以土地入股搞聯營企業等方式擅自轉讓宅基地。非法轉讓宅基地的,視其情節可沒收非法獲取的中收回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公民不得借口修建房屋,隨便擴大墻院和宅基地。公民必須合理使用、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在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權時,不得妨礙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三、對宅基地糾紛的處理
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公民個人享有使用權。公民因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以后,人民法院就體著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既要有利于生產,又要方便生活,考慮歷史等平順,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根據我國民事政策和法律以及實踐經驗,處理宅基地糾紛,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村鎮公民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準手續。
2.宅基地依法經過統一規劃的,以規劃 后確定的使用權為準,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經依法統一規劃另行分配的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經過全法手續個別調整了的,以調整后的作用權為準。
3.搶占、多占集體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無效;不按審批權限或程序劃撥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護。城市房屋所有人有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時,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4.農村村民遷居并拆除房屋后騰了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村民長期親軒或拋棄的宅基地,集體有權收回。
5.公民依法出賣、了租、出典或贈與其房屋或本人死亡后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隨同房屋一并轉移給新的房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