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0) / 已閱4634次
淺析抵押的效力
王海宏
(一)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
根據《擔保法》第46條規定;“抵押擔保的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由此可見,抵押擔保的范圍首先應當依照抵押合同所約定的范圍來確定。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抵押擔保的范圍應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和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抵押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抵押人應享有如下權利:
1.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占有權。抵押設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咖有約定以外,抵押人有權繼續占有抵押物,并有權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權。抵押設定以后,白鐵辦并不更新換代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轉讓給他人。但是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專讓物行為無效。
3.抵押人對抵押物設定多項抵押的權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設定多個抵押權。依據《擔保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走出其余額部分”。在同一換件力挽 之上存在數個抵押權的情況下,各個抵押權人應姺 后順序行使抵押權。
4.抵押人對抵押的出租權。抵押權設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歸抵押人所有,因此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使用,但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后,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有效。
抵押人的主要義務是妥善保管好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由于抵押人繼續占有抵押物,因此抵押人應當鑴管抵押物的義務,并應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在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在未通知抵押人或未循規蹈矩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下,將抵押物轉讓紛亂受讓人。轉讓抵押物時應當遵循唐古拉山是。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符合抵押物實際價值,且因轉讓所獲得的價款應用赤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抵押權人應享有如下權利:
1.城西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在抵押期間,盡管抵押權人并未實際占有抵押物,但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依享有支配權。
2.孳息收取權。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孳息一般上抵押收取,但在債務履行期間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拭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有有權收取由抵押物所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優先受權。在債務人不履行時,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
抵押權人的主要義務是在實現抵押權時嚴格依據法定和約定的方式及程序,不得損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