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0) / 已閱6548次
淺析債的含義
韓召峰
法律上的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為特定行為以滿足債權的請求。
民法上的債的概念源自羅馬法的《法學總論》中解釋,“債是法律關系,基于這種關系,我們受到約束而必須依照我們國家法律給付某物的義務。”大陸不國家尚用了羅馬法的這種債的概念。現代各國法上,盡管對于債上的謂有所不同,但其含義是一致的。
(一)債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債是民事主體之間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因而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不具有法律屬性,不是由法律保護的非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關系,不屬于債。如所謂的“人情債”即不為法律的債。
(二)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有發生在特定人與不特定人之間的,有發生在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是發生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債的主體各方均須為特定人。債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債是特定當呈人間的關系,因而債為相通地的法律關系。
(三)債是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
債作為一種特定人羊的法律關系,以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為內容,因而債是以請求權為特征的一咱法律關系。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的特定行為一種會給當事人常來財產利益的行為,又稱為給付,因而債屬于財產法律關系。可見,法律上的債不僅僅指給付金錢,其他諸如當事人羊得請求提供勞務、交付貨物、移轉權利等法律關系也為債。
(四)債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律關系
法律上的債既可因合同發生,也可因法律規定而發生,因而其有極廣的適用范圍,剬不單指基于當事人約定而發生法律關系。
債作為一種法律關系,也有廣義的債與狹義的債之分。狹義債的關系,是指個別的給付關系,自得請求給付的一方當事人言,是為全權自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言,是為債務。以買賣合同為例,買賣雙方當事人相互負有的將會標的物并移轉所有權以及支付價金的義務,此為狹義債的關系,當事人間還有基于買賣合同所生其他一些義務,則屬于廣義債的關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