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玉勝 ]——(2010-11-11) / 已閱12004次
簡述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尚玉勝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對事、對人在什么時間和空間適用和發生作用。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是實現民事訴訟法的任務的前提。
(一)對事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圍,即哪些案件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解決人民法院的主管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爭議,如民法、婚姻法、勞動法、合同法等調整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發生的爭議;二是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
(二)對人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適用于哪些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的精神,凡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都應當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訴訟活動。具體說,這些人包括:(1)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企業和組織;(3)不在我國境內居住但要求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企業和組織;(4)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但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有關規定其民事案件應受我國法院管轄的外國人。
(三)空間效力
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適用空間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生效的空間范圍,是整個中國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以及領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時問效力
民事訴訟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期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生效時間為1991年4月9日。民事訴訟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就是說,民事訴訟法生效后,不論是審理民事訴訟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還是審理民事訴訟法生效后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適用新生效的民事訴訟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