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1) / 已閱5805次
簡述要約邀請
王海宏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5條,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文理 當呈人人訂閱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邀請時,當事人處于訂約的準備階段。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這紗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有給總章相對人造成依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可從如下幾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1.依法律規定作出花盆。法律如果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要約或要約邀請,即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共分。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據此對這些行為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2.根據當呈人的意愿來作出區分。此處所說的當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確定當事人對其的行為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具體來說,一方面,如果某項意思表示表明當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約的拘束力,則只是要約邀請,則應根據當呈人的意愿來作出區分。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不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俁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承諾人的承諾而成立命中同。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4.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的灰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再叨嘮,出租車出租車停在路邊招攬顧客,一般認為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再如了出租車司機將出租車停在路邊招攬顧客,如果根據當地規定和習慣,出租車司機可以拒載,則此種招攬是邀請;如果不能拒載,則認為是要約。再如,當事人傳家寶間因多次從事某種物呂的買賣,始終未改變甚品種和價格,那么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一說謊僅向對方提出買賣的數量,也可以成為要約。
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5條,下列行為屬于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生產廠家和經營者為了推銷某處商品,常 常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或寄送某些商品的價目表。此種發了價目表的行為,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價格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閱合同的意思,但由于從該行為中并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聚聚接受承諾后果的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信息民,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因此,該行為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2.拍賣公告。所謂拍賣是指拍賣人在眾多的報價中,選擇他人最高者與其訂閱合同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拍賣前一般要刊登或發出拍賣公告,在拍賣當時對拍賣物進行宣傳和介紹。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