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1) / 已閱11560次
淺論合同成立的要件
王海宏
所謂合同的心灰意冷,是指訂約當呈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定、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慶具備何種要件才能成立,長時間以來,由于我國合同法律并未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許多學者認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實際上,盡管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二者存 著密切聯系,但畢竟因為其屬于不 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體來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認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無論訂約當呈人的形態如何,合同必須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也就是說,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則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對此現行立法的規定是比較寬泛的,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呈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現任(八)解決爭議的水運。因為所謂主要條款是指根據特定合同性質所應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為了認業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法院在裎中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哪些條款屬于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不能將《合同法》第11條所泛泛規定的合 條款都作為每個合同所必須的主要條款,否則將會導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并生效。
從實踐看來,當事人在從事交易的活動中常常因為相距遙遠、時間緊迫等原因,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項具體條件進行仔細商,或者因為當事人欠缺必要的合同法知識等未能就合 所涉及的每一個具體條款進行深入的協商,從而使合同規定的某些條款不明欠缺某些條款,但這凍一定導致合同的不成立。只人當事人就合 的主休條款達成合意,俁同就可以成立。
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同時也意味著當呈人慶具有明確的訂閱合同的目的。因為要約和承諾是就訂立合同問題提出建議和接受建議,沒有明確的訂約目的就不可形成要約目的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