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1) / 已閱4139次
淺論要約
王海宏
要約又稱為發(fā)盤、出盤、發(fā)價或報價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款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呈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fā)了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授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依據《合同法》第13條規(guī)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有要效期,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依據《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發(fā)出后,非依法規(guī)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據引表明要約與不能產生行為預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實行業(yè)是不同的。由于要約人要受到要約的拘束,因此盯約與要約邀請也是不同的。不過,要約盡管是一種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而民一法律行為都可以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但依據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都是合法的。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一。所謂“具體”,是指要彌撒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不以詥 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為這種合意不具備合 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