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1) / 已閱7061次
淺談合同解除的程序
王海宏
合同解除條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條件具備時,合同并不當然且自動地解除。欲使合 解除,還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應有三種,即協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裁決的程序。
一、協議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 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愿意這種程序,法律也予允許并另以提倡。
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人使合 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身子骨,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
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法國民法規定,凡是解除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判。這經較復雜,實行起來不方便。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
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 ,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的場合。在不可斥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饾嚇,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違約方會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國。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有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解除權行使采取雙方協商的方式,在我國應予提倡,因為:第一,合同解除不會使雙方當事人在物質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單就這點來說,雙方不晚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還財產、分擔責任等達成協議,這也是法律應賦予有關當事人以權的重要原因。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