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1) / 已閱6211次
試論承諾生效的標準
王海宏
我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產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諾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然而承諾從何時開始生效,兩大法系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規定。大陸法采納了到達主義,或稱送達主義,即承諾的意思表示于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內時生效,合同也告成立。
送信主義和到達主義空間存在著哪些區別?我們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
第一,在合同成立的時間上。根據送達主義,要約人只有在收到承諾人的承諾通知時,承諾才能生效。在些之前,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信差的原因而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承諾人承擔此后果。同時因承諾通知的丟失或延誤,承諾通知也不生效。但是根據送信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丟進信筒或把承諾的電報稿交給了電報局,則承諾生效。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都應受到承諾拘束。到于承諾的通知,因郵局或電報局的原因而丟失或延誤,則由要約人負責。實行此規則的理由是,既然要約人指定郵局或電報局為其收信代理人,那么,他就應當預見到承諾通知丟失的危險,并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和責任。
第二,在承諾的撤回上。根據送達主義,承諾人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可以撤回的通知。只要撤回的通知等于或同時于承諾到達于要約人,則撤回有效。承諾人只有一種撤回的可能性,即在發信之前撤回工。事實上在此這前撤回承諾是很少發生的。所以實際上發信主久已經剝奪了承諾人撤回的權利。百大陸法認為不允許受要約人撤回承諾既不符合受要約人的意志,也不利于使當事人根據市場交易的彎化而作出是否訂約的決定。實際上上述兩種規則是各有利弊的。
第三,在承諾的遲延方面。根據送信方義,只要受要約人將承諾的信件插座敲竹杠中將承諾的電報笅我給電報局則承諾已經發生。如因郵局、電報局的原因造成承諾延誤。也不阻礙合同成立。因此,根據送信主義,承諾遲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根據到達主義,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基礎內作出,在有效期屆滿后作出的承諾不能發生承諾之效力,因此不能使合同成立。正如《德國民法典》第150條規定:“遲到的承諾,視為反要約”。當然要約人應當將承諾遲到的情況及舊地通知受要約人。如果地發出通知,則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應具有承諾的效力、
我國現行立法采納了到達主義。《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了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合同法》第23條也明確要求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生效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所謂到達,指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內,如要約人的信箱、營業場所等國。到于要約人是否實際閱讀和了解承諾通知則不影響承諾的效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