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1) / 已閱5526次
試論債權讓與要件
王海宏
債權讓與通常是基于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關于轉讓債權的協議,即債權讓與合同而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方能生效:
1.須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債權讓與時,讓與人與受讓人應訂閱債權讓與合同。該債權讓與合同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如有使合無效的情形時,讓與合同不能生效。在讓與合同有可撤銷或可更的事由時,當事人得請求撤銷或變更讓與合同。讓與合同一經撤銷,溯及到成立時無效。但債權讓與合同原則上為無因行為,因此若債權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的通知,債權讓與合同雖為無效或被撤銷,非再對債務人為債權讓一無效的通知,不能對抗債務人。于此情形下,債務人向無效債權讓與合同的相對人清償債務的,其清償為有效,債權人只能向相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2.須有有效債權的存在。債權讓與合同的目的是轉讓債權,因而必須有有效債權存在。若轉讓人不享有有效債權,該讓與合同當然無效。債權是否前鏟應以何時為準,應具體分析。
3.須所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 性。債權為財產權,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債權人得將其債權謙虛與他人。但是并非所有的債權都具有可讓與 性。對于不具有可讓與 性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轉讓。按照《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不得讓與:
。1)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這類債權主要有以下幾咱:其一,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其二,以特定債權人為基礎的債權。其三,基于當事人間特別信任關系的債權,原則上不得讓與。其四,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不得單獨讓與。罽從權利隨主權利的轉移而轉移,性質上不能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讓與。
(2)債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可以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但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頭等不得讓與債權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債權成立時為之,也可以在債權成立后為之,但須于在與前作出。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 債權不得轉讓。對于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其讓與仍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不能發生讓與的效力。
4.須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合同為轉讓人與受讓人間表示一致的協議,因此,債務人不為債權讓與合同的當事人。從法律行為的一般原理上說,債務人的能臨川債權讓與合同的。但因債權轉讓合 所轉的債權與債務人有關,于轉讓生效后,債務人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因此債權讓與合同是涉及債務人的合同!逗贤ā返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