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福發(fā) ]——(2010-11-12) / 已閱10540次
淺談書證與物證的關系
劉福發(fā)
在各種證據(jù)種類中,書證與物證有密切關系。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書證與物證既具有密切聯(lián)系,又有本質上的差異。書證與物證之間的聯(lián)系,主要在于書證的外形是一種客觀物質材料,并以此作為其內容的必要載體。從這種意義上講,書證也屬于廣義上實物證據(jù)的范疇。因此,從廣義上講,書證具有物證的特征。
雖然從書證與其所不可分割的載體即物質材料的緊密關系而言,通常也把書證視為廣義上的實物證據(jù),但由于書證是人的主觀意識和思想內容的表達,因而與以其存在的狀況和外部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有本質的差異。書證與物證的差異,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書證以客觀物質材料作為其載體,借助文字、符號或圖畫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物證則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例如,在貪污案件中,被涂改的賬冊或單據(jù),如果其反映的內容是貪污錢款的數(shù)額,則為書證;但如果根據(jù)涂改筆跡的鑒定確定了進行涂改的人,則該證據(jù)是以其外部特征來證明案情,所以是物證。
2.書證是以其內容反映和表達人的主觀思想及其行為的物質材料,而物證則并不反映人的主觀思想。換言之,書證在內容上具有主觀屬性,而物證則屬于主觀意識之外的客觀范疇。
3.書證所表達、記載的內容和形式,一般都能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內容一般都較為明確、清楚;而物證在表現(xiàn)形式上則會受客觀存在的特殊狀態(tài)所決定,有些必須借助專門的技術手段進行鑒定,才能揭示其與案件事實的聯(lián)系。
4.書證在許多情況下可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實,其證明的案件事實情節(jié)一般較為完整,而物證往往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個別片段。
5.書證和物證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別。一般而言,書證常以紙張、布帛等物質材料作為載體,所以,對書證通常可采用復印等方式予以保存、固定,而物證的保存與固定則不盡相同。書證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書證各有其特點。對書證進行分類,可以從不同角度把握不同類型書證的特點,明確在訴訟中運用書證需要注意的問題,從而有利于書證的審查判斷。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福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