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2) / 已閱4902次
簡述承包人的合同義務
韓召峰
建設工程合同系屬一種特殊形式的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關于承攬合同效力所作的一般規定,除非法律對于建設工程合同設有特別規定,對于建設工程合同具有適用效力。我國《合同法》上對于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的特別規定主要表現在:
(一)承包人的合同義務
1.承包人的容忍義務
工程的進度、質量對發包人的利益影響較大,故承包方有義務接受發包人對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的必要的監督,對發包人的檢查,承包人應予以支持和協助。
2.承包人的通知義務
在一個整體的建設工程中,有許多中間工程,特別是有一些需要及時隱蔽的工程,如為一項整體工程而鋪設的自來水、煤氣等地下管線工程。對這些隱蔽工的檢查驗收一槃 先于主體工程,如果在覆蓋隱蔽后再與主體工程一道檢查驗收,則需要重新開挖,去隱蔽工程上的泥土等覆蓋物,必然增加不必要的費用。
(二)發包人的合同義務
1.發包人協助義務
發包人協助,是建設工程合同得以順利履行的重要保證。發怦然心動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相關材料、設備、場地、資金、資料等。
2.對工程的驗收義務
建設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應及時對工程進行驗收,發包人驗收所應遵循的依據包括:
(1)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在一項工程中,一般都需經過勘察、設計,建筑安裝諸階段,建筑安裝的施工通常以設計的圖紙為依據,但在過程 中,往往會對設計圖紙予更改。
(2)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
(3)國家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3.支付價款并接收建設工程的義務
發包人在對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應按合 的約定,扣除一定的保證金后,將剩余工程的價款定方工支付給承包人。同時發包人應與承包人辦理移交手續,正式接收該項建設工程,發包人可按自己的意圖使用此建筑物,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告履行完畢。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講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不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詩人方法或者詩人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2條確認,當呈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當呈人約定有支付工程示時間的,從其約定。
(三)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