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2) / 已閱6748次
淺論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及效力
韓召峰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出租人根據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融資性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有機構成的新型獨立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的產物,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特征是由融資租賃交易的特殊性決定。融資租賃交易主要是由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所構成的交易。這兩個合同是由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所簽訂的融資性租賃合同以及由融資租賃公司與供應民簽訂的買賣合同,兩個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錯。
2.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事物為手段的合同。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實質特征。這也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合編租賃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借款等合同的區別之一。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為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主體上的特征。在我國,考慮到融資租賃交易具有融資性,只有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許可經營的公司,才有事融資租賃交易、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資格。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融資租賃合同所具有法律約束力。它主要是通過融資租賃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益所負擔的義務來具體體現,考慮到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結合在一起的新型獨立合同,對于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考察,將結合這一牲展開。
(一)出賣人與出租人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合同
一般情況下,該買賣合同應遵循《合同法》在買賣合同中所確立的交易規則。出賣人負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的物的義務。
(二)出艙與承租人之間所訂立的融資性租賃合同
融資性租賃合同是融資性租賃交易的核心,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都可歸為移轉財產使用權的合同。融資性的租賃合同,從本質上講,系屬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合同,因而一方面,在《合同法》對于該合同未設特別的規定,或該合同未有特殊的交易習慣時,應遵循《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所作為的一般規定;另一方面,該合同也有以下與普通租賃合同不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