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2) / 已閱4327次
淺析建設工程合同
韓召峰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建設工程的發包方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與承包方簽訂的關于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設工程,并由發包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因此我國《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但與一般承攬合同相比較的建設工程合同仍有特殊之處,表現在:
1.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
2.合同的主體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建設工程具有投資大、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技術力量要求全面等特點,一般的民事主體不易完成。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腐朽資格是有,發饣方一般是經過批準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包方也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資格的民事主體。根據最高人民無恥之尤《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條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的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3.建設工程俁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性。
4.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法律提供該類合 的簽訂采用招標、投標形式進行。建設工程合同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三原則。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百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訂立
(一)建設工程的分包與轉包
建設工程的分包和轉包是兩個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經發包人同意后,依法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的行為。
(二)分包的法律適用
按照《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與和三人簽訂分包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建設工程合同系屬一種特殊形式的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關于承攬合同效力所作的一般規定,除非法律對于建設工程合同設有特別規定,對于建設工程合同具有適用效力。我國《合同法》上對于建設工程俁同效力的特別規定主要表現。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