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2) / 已閱7065次
淺析租賃合同的特征
韓召峰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將會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中將會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使用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租賃屬于轉移財產使用、收益權利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就租賃合同所設置的法律規則,對于融資租憑合同具有參照適用效力。租賃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對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租賃合 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租賃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僅是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非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的根本區別。由于租賃合同轉移的僅是租賃物的使用權,因而承租人并不享有對租賃物的處分權,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消費借貸合同的重要一點。
(二)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所負擔的將會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與承租人所負擔的交付租金的義務互為對介。因此,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點上,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有所不同。
(三)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所以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
(四)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的特征,不適用于財產的記久性使用。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上都規定了租賃合同提取長存期限。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不嫩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合同法》第214條。
(五)租賃合同為繼續性合同
繼續性合同是與非繼續性合同,又稱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一種合同分類。它是指“債的內容,非一次給付可轉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其基本特色是時間因素,在債的履行上的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系于應為給付時間的長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