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2) / 已閱6309次
試述供用電合同的特征及效力
韓召峰
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體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作為供電人。受供電企業委托供電的營業網點、營業所不具有權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因而不是供電人。
2.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無體物—電力。
3.供用電合 屬于持續供給合同。由于電力的供應與使用是連續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處于一種持續狀態。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用電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享有連續用電的權利。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撰寫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用電人對該格式條款僅有同意或不 意的權利,而不能更改其內容。
5.電力的價格實行一定價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35條規定:“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6.供用電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二)供用電合同的內容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報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纜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責任等。
(三)供用電合同的效力
供用電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權利和所負擔的合同義務,由于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因此其效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來體現:
1.供電人的義務
。1)及時、安全、合格供電
用戶提出申請的,供電企業應盡速確定供電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用用戶。
。2)從電人因限電、檢修等停電的通知義務
供電人因限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 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3)對事故斷電的搶修義務
所謂事故斷電,是指因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電設施毀壞,以致電力無法繼續正常供應的情況。
2.用電人的義務
。1)用電人支付電費的義務
供用電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用電人應對其使用供電人供應的電力支付旨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33條第3款的規定,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
。2)用電人對電設施的安全保持義務
保持用電設施牌安全狀態,是保證用電安全的前提條件。因此,對于已經安全裝設的用電線路和保險裝置,用電人不應隨意拆換,以防發生危險,或留下隱患。
(3)用電人對供電人正當檢修、停電、限電的忍受義務
供電屬于高度危險作業,因各咱意外事故而需要對用電設施進行檢修,或是因此而停電、限電,都是較為常見的全的現象,也是為防止危險發生的必要措施,用電人對此尖當忍受。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