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俊平 ]——(2010-11-15) / 已閱6335次
淺述平等權內容
馬俊平
(一)平等權是現代社會所享有最基本的權利。
美國《獨立宣言》中明確規定“人類生來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這說明了人們的地位是平等的,可實質上并非平等,它只不過是掩蓋了一種階級的本質,是形式上的平等,即機會均等。其實,人在人種、性別、出生地點、家庭、天資、所處環境及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性的差別,要消除這些差別,實現人的絕對平等,事實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可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這個法律規定,全面貫徹實施,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使人民能在法律上實現平等,因為平等權是公民最起碼的基本權利。若連平等權都沒有或享受不到,何談其他權利呢?
(二)形式上的平等與實質上的平等
1、形式上的平等
所謂形式上的平等就是平等權并沒有真正在實際中實現,而只是作為一個過程,一種口號,一種信仰。也就是在憲法學中稱之為的“機會的平等”或“機會均等”,其實這種表述所反映的是憲法對各個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尊嚴的形成和實現過程中的機會上的平等。比如說,憲法明文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在具體現實實施過程中卻出現了“特殊公民”,法律的平等成了一個招牌。記得曾在報紙上讀過一則消息:某法院在處理某人受賄時不發行法律職責,該法院刑庭庭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居然說了一句法律是“防君子而不防小人”這樣的話。此時,平等何在?在這里平等在形式上表現到了極點,正如前面所說形式上的平等是“機會上的平等”。有時,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可避免地出現現實上的不平等狀況。因此,憲法上也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實質上的平等。也就說在平等權的保障和實現過程中夾雜了法律對平等地位的保護,如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可采用于對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的自由與人格尊嚴乃至政治權利等方面的基本權利的保障。
2、實質上的平等
按理來說,實質上的平等是對形式上的平等的原理進行的修改、補充和進一步完善,是在對形式上的平等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和在保障公民的一些最起碼享有的基本權利的前提下而進行實質意義上的保障和真正的讓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從權利的內容上看,實質上的平等原理主要適用于對社會經濟權利的,以實現各經濟主體之間在法律的內在所期待的那種對等關系,即讓他們在“條件上不平等”,不分地位高低、強弱而平等享有權利。實質上的平等是不保障結果的平等。比如說各經濟利益主體在平等享有買賣交易權利時,各自利益的實現,利潤的大小完全由個人的經營狀況所定的,并不是依法所規范實行平均主義意義的平等,不保障結果的事實關系完全均一的一種平等狀況。否則,公民的基本平等權也難以保障,國家干預太多。所以,實質上的平等不會也不可能保障結果的平等,結果因權利主體而決定。
(三)法律適用上的平等與法律內容上的平等。
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而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規范具體的表現在國家運用法律解決和處理一些問題上是否實現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即保障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無論誰都不應以“特殊公民”而自居,也就是說任何人的合法行為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的違法行為都受法律的制裁和約束。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應,具有階級性,人民與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講平等”的。實現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就是要在法律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實現全民平等。
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讓法律貫穿于人們的一切行為中,把“平等權”既在法律適用中存在也在法律內容上存在。實現法律內容上的平等是指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應有明確的對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以及對公民的合法地位和違法行為要有明確的規定,由法律規范所認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而保證執行和全面正確實施。但對“特殊群體”應特殊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