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9131次
簡述姓名權和名稱權
韓召峰
一、姓名權
(一)姓名權的概念及其主要內容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姓名決定權。又稱命名權則指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姓名由姓和句組合而成,姓名決定樹掛內容不僅包括自然人決定其名字,也包括決定其的權利。
2.姓名變更權。又稱姓名改動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的姓或名的權利。此項權利是姓名決定權的當然內容之一,之所以加以凸一,是因為自然人的首次命名的權利通常由他人使用。
3.姓名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它包括積極行使和消極行使兩個方面。者如在自己的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后者如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露自己的姓名。
(二)姓名權與署名權
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創作者資格、在作品原件及復制件標示姓名的權利 。署 名權屬于著作權的范疇,著作權是以作品為對象有權利,因此,署名權當可以能脫離作品而存在,無作品則無團名權,而任何人皆有姓名權,這是署名權與姓名權的重大區別。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8項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列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之一,在法理上例值得推敲。假冒他人的署名的作品,并非他人之作品,自無他人之著作權,這是的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而非侵害署名權。
二、名稱權
(一)名稱權的概念及其主要內容
名稱權,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團體享有的決定、變更、使用和轉讓其名稱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體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由此決定了名稱權的主要內容包括:名稱決定權、名稱變更權、名稱使用權和名稱轉讓權。
(二)企業名稱(商號)與商標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或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屬于公用部分,不具備識別主體的作用。在企業名稱中起到識別主體腹脹的是商號。商號,又稱字號,是識別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符號。商號是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是生產者和經營者人格體現。痌和商標都是企業信譽的商業性標志,但兩者區別明顯示:第一,功能不同。商標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是用以區分民事主體提供的商品的;第二,構成要素不同。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第三,登記機關和依據的法律不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