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6875次
論述名譽權
韓召峰
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己獲得的社會評價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人權利。
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所謂名譽,是指對民事主體的人格價值的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它體現了民事主體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譽權的客體不包括名譽感,因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后果為社會評價的降低,而名譽感是民事主體自身內心的一種情感。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侮辱、誹謗和新聞報道、批評文章內容失實等形式。
(一)侮辱
所謂侮辱,是指故意以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貶損他人人格,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具體分為三種情形:第一,暴力侮辱。即對受愛人施以暴力,直接損害受愛人的人格尊嚴;第二,以口頭語言或者形體語言侮辱。第三,文字侮辱。即以書面形式辱罵、嘲笑他人,貶損他人人格。
(二)誹謗
所謂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散布某種虛假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具體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口頭誹謗。第二,文字誹謗。
(三)新聞報道、批評文章內容失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害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1993)15號]之七和八的規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農副業侵害他人名譽權。
三、侵害名譽權損害后果
(一)名譽受到損害
名譽受到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降低,對于損害事實的認定采用推定規則,即只要行為人對名譽權人實施的侮辱、誹謗等侵害名譽樹掛行為為第三人知曉,就推定名譽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二)精神和財產利益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的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壓抑、憂郁等。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因為名譽受到貶損引起的財產的損失,如法人因名譽受致客戶退貨、解除合同或者營業利潤下降所受的損失。財產損失還包括因為定神痛苦住院支出的治療費、誤工費用。
四、侵害名譽權行為的排除
名譽權保護不應以牲他人正當權利為代價,故正當行使權利也是侵害名譽權的抗辯事由。正當行使權利包括有關機構正當行使管理權、輿論監督權;自然人行使申訴、檢舉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