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7466次
淺談肖像權
韓召峰
一、肖像權的概念和內容
肖像權,是指自然 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0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再現專有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于一定的物質載體將自己的開解加以再現的權利。再現的表現形式包括照片、錄像、畫像、雕塑等一切肉眼可以感知的物持載體。自然人自主決定自己或者許可他人采用何種形式再現其形象,也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再現自己的形象。自然人生而具有肖像、享有肖像權,肖像權的取得不以肖像的再現或者物華燈條件。
(二)使用權
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的利益的權利。使用的方式和公開展示,對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質載體為媒介,這是區分再現權和使用樹掛基點。
二、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現雨帽他人肖像
未經許呆再現他人肖像侵害的是肖像再現權。如果僅有再現行為,沒有使用,難謂有損害后果,亦難構成侵害肖像的侵權行為。宣告此種行為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仍有體現對要格尊嚴和人格利益的充分尊重之意義。如果肖像權人有證據證明某人再現其肖像,并已經擾亂其生活安寧,則可按侵害隱私權追究侵權的人的民事責任。
(二)未經許可的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的是肖像使用權。此處的使用不僅包括商業上的使用,包括一切對肖像權人肖像的公開展示、復制和銷售等行為。而且,使用無須以“營利”為目的,否則會不適當地限制對自然人肖像權的保護。
(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肖像體現了肖像權人的格尊嚴和精神利益,在再現和使用他人肖像時,應當保持對權人開解的忠誠,任何歪曲和丑化他人肖像的行為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三、合理覦肖像權的行為
凡未經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行為都認定為侵害肖像權,則對肖像權的保護未免失之過寬,故需對肖像權進行合理的限制,所遵循的原則為符合國家的利益原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和肖像權人自峰利益原則。常見的合理使用肖像權行為包括如下具體情形:
1.在新聞聞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能夠使觀眾、聽眾或者讀者全面、真切地了解事實,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2.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或者為國家利益溭先驗表筆的肖像。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者的肖像;國家舉辦新中國成立50年成就展使用他的肖像等。
3.為記載或者宣傳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與者我。如某高校建校100周年,舉行慶典活動而拍照、攝像并予以公開展示。自然人參與此類活動中,就意味意著在一定程度上處分了其肖像權,對其肖像的使用,不構成侵權。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