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5134次
淺析技術開發合同的效力
韓召峰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呈人這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依據《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這里所謂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包括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豚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對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的改型、工藝變更、材料本文調整以及對技術成果的驗證、測試和使用除外。
委托開發合同的效力
(1)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的義務。第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費用和報酬。研究開發費用是批完成研究開發工作所必需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委托應當提供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報酬是指研究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第二,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委托方應依合同的約定,向研究開發方提供研究開發所需要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并完成其人作事項。在研究開發中,應研究開發方的要求,委托人應補充必要的背景材料和數據,但只以研究開發方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圍為限。委托方不依合同的約定及時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完成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或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一切工作停滯、延誤、的,委托方慶當承擔責任。第三,接受研究開發成果。委托方應當近期拼勁受研究開發方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委托方不及時接受研究開發方交付的已完成的成果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保管費用。經研究開發方催告并經過一合理期限委托方仍拒絕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得收益中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
(2)委托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方的義務
第一,依約親自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計劃的制定是開展開發工作的前提。合同訂立并生效后,研究開發人應盡快制研究開發計劃。
第二,合理使用研究開發費用
研究開發方在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中應當依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方將研究開發費用用于履行俁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退還。
第三,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并交付成果
研究開發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近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及時組織驗收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委托方。研究開發方在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中不得擅自變更標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第四,研究開發方的后續義務
研究開發方依照合同約定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并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對委托方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幫助委托方掌握該項技術成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