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5232次
淺析委托人的義務
韓召峰
不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支付費用的義務。委托人履行支付費用的義務有兩種方式:一是預付費用,二是償還費用。
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預付費用的多少可以及預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應委托事務的性質和處理的具體情況而定。預付費用系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與委托事務的處理并不成立對價關系,因此二者之間不存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非經約定,受托人并不墊付費用的義務。如果有、綬托人請求,委托人也不負履行抗辯權的問題。非經約定,受托人并無墊付費用的義務。如果經受托請求,委托人也不負履行遲延或拒絕履行的責任。同時,正因為預付費用是為了插敘人的利益,因而,受托人并無申請法院強制委托人預付費用的義務和權利。但在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的場合,因委托人拒付費用以致影響受托人基于該合同應獲得的收益或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時,受托人有權請求賠償。
受托人無為委托人墊付費用的義務,一旦墊付,有請求委托人償還的權利,與此相應,委托人也就負有償還費用的義務。委托人償還的費用一般應限于受托人為處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所謂必要費用,是指處理受托事德不可缺少的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手續費等。當事人就必須要費用的范圍發生爭議時,委托人應對其認為不必的要部分舉證,以免使提前墊付費用的受托人處于不利地位,維系委托人和受托之間利益的均衡。在確定必要的費用的范圍時,應充分考慮委托事務的性質、受托人的注意義務及支出費用的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確定。
委托合同是無小便宜的,委托人自然無支付報酬的義務。然而在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的日漸發達,委托俁同的當事人之間多約定報酬,即使當事人之間不有約定報酬,但習慣或者委托的塘沽 當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委托人應支付報酬,受托人享有給付報酬請求權。
對于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事由,致委手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系屬委托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對于此時的風險,《合同法》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合理負擔;即此時委托人應當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對于因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委托合同終止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時,受托人無報酬請求權。
對于支付報酬的時間,各國民法大都采“后付主義”,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事先付報酬的外,非于委托關系終止及受托人明確報告始末后,受托人不得請求給付。因此,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款付報酬為由,就受手事務的處理行使。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