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振山 ]——(2000-11-19) / 已閱22183次
制定物權法的若干問題探討
楊振山 朱慶育
多年以來,我們關于財產權利的實踐由于缺乏一部科學的物權法作指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實踐的規范性。尤其是在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后,財產的界定與流轉更是對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表現出了迫切的需求。雖然我國新的合同法已經頒行,但這還未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財產的流轉不僅僅由合同法規制,物權法、尤其是他物權法亦為其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規范;另一方面,財產的流轉必須以清晰而合理的財產權屬為前提,而界定財產權利的歸屬恰恰正是物權法最基本的功能。種種因素表明,經濟體制改革的本質就是物權制度改革。因此,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日益呈縱深化發展的今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權制度體系已成為我們的當務之急。然而,我們又不得不承認,在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尚有許多認識不夠并需要深入研究的東西,本文僅就其中一些主要的問題作一初步探討。
一、我國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
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是統帥整個物權立法的靈魂,它決定了我國物權法的方向,同時也是據以區分資本主義國家物權法的標志。根據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馬克思主義原理,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必須反映該國經濟狀況,必須有利于促進生產力發展、穩定生產關系。具體到我國物權法,確立我國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以我國國情為核心。在現階段,我國最大的國情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經濟基礎。在這一國情下,我國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主要為:
(一)以正確協調“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為中心。我國物權立法的中心線索就在于如何通過合理的利益分配來既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又能兼顧個人利益,從而充分發揮個人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最終實現富國強民的目的。
(二)以貫徹“從歸屬到用益”的物權法發展趨勢為靈魂�,F代國家中,人們對物權的關心重點已從所有權轉移到用益物權。換言之,人們對利益獲得途徑的關心程度已超過了靜態的利益歸屬。在充滿商機的市場經濟之下,對于主體而言,重要的也許并不在于他擁有何種具體的物,而在于他對于特定的物可通過何種途徑來使其財富增加。這種變化趨勢即是所謂的“從歸屬到用益”,同時也稱為“所有權的動態化”。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如果公有財產不能進入流通,這些具有巨大價值的財富就無異于喪失了利用與增值的機會,這不啻為對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對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利。因此,貫徹“從歸屬到利用”的立法思想就尤其顯得必要:它既可以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不至于將財產“化公為私”而威脅我國的立國之本,又可以將公有財產交由其他主體利用、充分實現公有財產的增值,并能發揮個人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保證個人利益得以維護。貫徹“從歸屬到利用”的思想,對于解決我國國有獨資企業的財產權歸屬與運營之間的矛盾亦有重要的意義。而這顯然又是與正確協調“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立法指導思想相呼應的。
(三)以體現我國民族特色為立足點。如果說合同法因其調整的是純粹的財產流轉關系而具有國際特色的話,那么,物權法則因其更為反映一國的經濟、政治制度而更具民族特色。因此,我國的物權立法應充分考慮切合與自己國情的選擇,照搬他國固有成例是注定要失敗的。影響物權立法的中國特色因素主要有共同富裕的目標與整體上的農業國家傳統等。這使得我們要注意我國農村經濟的現狀,將已經形成的、為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如農村集體所有制框架內的分田到戶、承包經營等�!霸绞敲褡宓木驮绞鞘澜绲摹边@句話理應成為我國物權立法的箴言。
二、我國物權法的體系
確定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后,緊接著的工作就是選擇物權法的體系架構。我們認為,選擇物權法的體系必須遵循兩個原則。其一,充分吸收他國既有法律成果。到現在為止,由德國所確立的物權法體系仍然可以稱得上是代表物權立法的巔峰,其嚴密的邏輯、嚴謹的體系素為各國所稱頌。中國的法律體系較為接近大陸法系,尤其是承繼德國法較多,因此,我國的物權法體系在形式上可借鑒德國。這樣,既可確保物權法體系的科學性,又節約智力資源,讓我們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抽象我國自己的物權類型這一實質內容上。其二,充分反映我國特有國情。各國法律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物權法上,這是因為由債法所規制的財產流轉越來越超出國界而具有濃重的國際化色彩,而物權法則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經濟制度以及在特定經濟制度之下所采取的經濟體制,它與政治制度一起構成了一個國家特別的國家制度。在物權法中,最能體現各自區別的又是用益物權,因為用益物權主要是在不動產之上設立的物權,而不動產、尤其是其中號稱“財富之母”的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則與一定的經濟制度相適應,如何對這些財產進行利用、以充分發揮價值最大的財產的運營效率,就理所當然地成為各國物權立法的重心所在。毋庸置疑,這一部分的立法應該是與自己國家的國情嚴格適應的。就我國而言,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如何解決土地的歸屬與利用、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獨資企業)中財產權的歸屬與利用問題�;诔浞址从澄覈赜袊榈脑瓌t,我們就可找到物權立法的重點與難點。
三、我國物權立法的重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所包含的制度取向是:首先是社會主義,即作為反映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的物權法必須是在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前提下制定;其次是市場經濟,即在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框架之內最大限度地提高財產的利用效率。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相結合,決定了我國物權立法的重心必須是最能體現這一經濟制度的物權類型與客體。在各種物權客體中,不動產是國家立國和人民立身的物質前提,作為財產具有基礎性的作用。因此,我國物權立法理當以不動產物權為其重心。在不動產物權立法中,我們一方面是堅持不動產以公有(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為原則,另一方面又要注意為這些公有財產創造盡可能多的增值途徑。因而要在公有財產上為各種利益集團設立科學的用益物權制度,為具備財產經營能力卻又不能夠享有所有權的利益主體創造對公有財產進行用益的機會。以此為基礎,再輔之以有效的監督制度。這樣,即可以在確保財產的公有性質上實現公有財產的增值、從而提高國力,又可以照顧其他利益集團的利益需求,最終實現國家、集體與個人互利的理想狀態。
四、我國物權立法的難點
與立法重點相應,我國物權立法的難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公有財產如何進入市場的問題,其中尤以農村集體所有為典型。集體財產的享有者以具備特定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為前提,該身份一旦喪失,這部分財產也就相應地與其再無關系,因此,集體財產不可能與該集體之外的市場進行交易。其中典型的例子是農村承包經營權。農村承包經營權雖然被諸多法學家劃歸物權之列,但根據物權法定主義,如果它是物權,那么,農村承包經營權的權能與保護方法應該是一律的,不應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內容的承包經營權的情況,而且作為物權,它應該是可以轉讓、可以繼承的。但現實情況并非如此。農村普遍存在承包經營權被侵犯的情況,應該說在很大程度上與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有關。另外,農村的土地為集體所有,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無權處分之。若該土地需要投資入股,征歸國有是其先決條件。類似的權利殘缺問題在國有企業經營權、使用權等現有用益物權中亦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些非合理現象不僅使得所有權公權化,更重要的尚在于難以實現公有財產的增值。無法增值的財產,事實上即是在不斷地減損其價值,在本質上造成公有財產的大量隱性流失。而所有權的公權化又為實際握有公有財產的相關人員創造了腐敗的機會,致使大量的公有財產在行政權力的掩護下轉化為某些個人的財產。
要使公有財產在流通中增值,唯一的辦法就是使之進入市場。但進入市場有可能導致公有財產的私有化,并進而威脅我國的公有制這一立國之本。因此,如何恰當處理兩者之間的矛盾便成為物權法不可回避的難題。這一難題若不解決,我們的物權法就不能稱為成功的物權法。解決這一難題的關鍵依然在于貫徹“從歸屬到用益”的立法思想,在不觸及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前提下,為其他利益主體創造盡可能多、盡可能完整的對公有財產特別是土地的用益物權。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還必須注意分清應該進入市場的公有財產與不能進入市場的公有財產,對不同性質的公有財產區別對待。這要求我們對公有土地的用益問題、國有企業的財產流轉問題等進行深入研究,從而突破某些既有觀念,對原有制度進行創新,并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