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6566次
淺析隱私權
韓召峰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
我國現行有關立法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未予確認而是將侵害隱私的行為作為侵害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受害人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對所侵為何種權利未予明,但不能因此否定隱私權獨立于名譽權等其他具體人格的地位。
隱私權的主要內容
(一)個人生活安寧權
個人生活安寧權,也稱個人生活自由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工者不從事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三十或者支配。
(二)個人生活的信息保密權
個人生活信息的內容相當廣泛,從家庭成員、親屬關系、交際關系、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婚戀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等。
(三)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對個人信件、電報內容有權加以保密,對自己的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的號碼及其內容加以保密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竊聽或者查閱。
(四)個人隱私使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隱私,并有權決定使用隱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干涉。
三、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自然人的隱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法律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當設有限制。所謂公眾人物,是指廣為人知的社會成員。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和各界、各行業的的知名人士。對于政府公務人員隱私權的限制的主要在于,他們的某些個人生活已經完成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正如恩格斯所指了的,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隱私與最重要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對于知名人士隱私公的限制的主要理由在于新聞價值和公眾的鴿是興趣。同時,還應當考慮到他們某咱意義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特定時期良好道德的化身、人們學習的榜樣,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但是,對于公眾人物擁有的與政治生活或者和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仍受到法律的保護。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