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6) / 已閱6525次
淺論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王海宏
(一)當事人之間發生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忠實、照顧、告知等義務。民事主體一旦進入締約過程中,就應當推定在雙方之間形成一種合理的信賴,即一方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給予對方以照顧、忠實于對方、告知對方與合同有關并涉及對方財產、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義務的發生以雙方進入訂立合同過程為標志。
(二)當事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
當事人締約上的過失主要表現為違反先合同義務。合同法規定的一方假借訂立合同,以損害對方利益為目的,惡意進行磋商的,顯然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例如,在房價見漲之際,甲明知自己的房屋已售給丙,仍與乙就房屋買賣進行磋商并許諾與乙訂立合同,致乙不得不以高價與他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從而遭受損害。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還違反下列義務:及時通知的義務、協助和照顧義務、提供必要條件的義務、使用方法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保密義務等。
(三)對方因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而受有損害
損害事實是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締約過失責任也不例外,即一方的的締約過失必須給對方造成了損害。損害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人身傷害。如果僅有一方的過失行為,而無對方受有損害事實,就無所謂賠償。而且,損害和一方的締約過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對方遭受的損害非因一方的過失,即使發生在締約過程中,也不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四)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有過錯
過錯是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咱,也不例外。如果締約過各中發生的損害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也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損害賠償。賠償的范圍包括依賴利益的損失,即當事人相信合同能夠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所受的損失。依賴利益的損失主要是直接的財產的減少,如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了的費用等。
信賴利益作為締約上的利益,與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當呈人就合同得到適當履行享有的利益。依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旨在使近觀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未曾參與合同訂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狀態。這是締約上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不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