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閱8885次
簡述共同侵權行為
王海宏
一、共同侵權行業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由于共同過錯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過錯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致人同一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如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和地為人構成共同侵權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M《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為》第3條第1土法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是于單獨爭權和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
(二)過錯的共同性;共同侵權和為中的“共同”應為主觀過錯看共同性,即共同侵權和為的加害人主觀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三)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侵害的損害后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四)責任的連帶責任;連帶性,蝗旨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債部賠償責任。
二、與共同侵權行為相關的兩個概念
(一)共同危險行為
所謂有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追索權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實施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行為并實際致人損害,而無法確定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由于無法確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都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各行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7項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加害人可以舉證證明推翻因果關系的推定,即加害人通勤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業人事先并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但其行為的偶然結合致人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不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濟原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此種侵權行為徙有“數人”的外衣,本質仍為單獨侵權行為,故加害人承擔與各自的過錯程度、行業與損害后果之間原因力大小相適應的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