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閱9330次
侵權的民事責任概述
王海宏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侵權行為是行為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其次,侵權行為通常由行為人自己實施,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 負責,對行為人之外的他人或者物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因懸掛物、動物致人損害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能證明其不有過錯或者其他法定免責事由的存在,仍構成侵權行為。最后,侵權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即造成的損害。損害包括財產、人身和精神損害。
(二)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特權或者人身權等絕對權的行為
侵權行為在違反義務的性質和侵害對象上不同于違約行為。侵權行業通常是行業人違反法定義務侵害他人物權、人身權等絕對權的行為。但是,侵權法的保護范圍呈擴大趨勢,表現為將第三人侵害債權作為侵權行為對待,使債權成為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違約是行為人違反約定義務侵害他人債權等相對權的行為。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從百產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侵權行為是因過錯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過錯是法律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對行為人的譴責的非驗證。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的一般歸責,無過錯即無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土溫針過錯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充分體現。
二、侵權之債與侵權的民事責任
債的發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同時產生侵權責任和侵權之債。所謂侵權之債,是指因侵權行為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侵權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汗后果。
一般而言,先有債務,后有責任,債務是責任產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履行的保障。在侵權行為關系中,債務和責任的產生無先后之分。但是,侵權之債和侵權責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現由在于:第一,侵權之債為受害人實現私力救濟提供了依據。侵權行為發生后,在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以損害賠償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受餴人可以直接依據其享有的債權,請求債務人即行為人履行。第二,侵權責任是侵權之債得到適當履行侵權行為人履行侵權損害賠償之債和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更加直接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力。如果僅有侵權之合謀,會使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完全進入“私人意思自治”的領域,也會使國家強制力停留在威懾的層面上,既不利于國家對侵權行業的制裁,也難以保證侵權之債的履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