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閱8038次
試論特殊侵權行為
王海宏
一、特殊侵權行為的概念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當事人因與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的行為。其特點在于:第一,特殊侵權行為適用嚴格責任或者公平責任。第二,特殊侵權行為由法律直接規定。第三,特殊侵權行業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適用倒置原則產,即由加害人就自己不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辯事由舉證責任。第四,法律對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作出嚴格規定。第五,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存在分離現象。
二、幾種具體的特殊侵權行為
(一)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條是關于職務侵權行為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亦適用上述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二)產品責任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是產呂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二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三是產品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依據《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的精神以及《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劇毒、放射性、調整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旨在促使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組織提高責任心和不斷改進技術安全措施,從而保障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高度危險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是加害人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二是造成他人損害。三是損害和高度危險作業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以觸電的方式自殺、自傷。免責的僅限于具有故意的受害人所受損害,第三人因此所受的損害仍由高度危險作業人承擔。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