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0-11-18) / 已閱7917次
簡述正當法律程序的淵源及其在美國的發展
錢貴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英美法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理論根據主要是自然法的觀念。有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思想最早來源于英國。出自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并在1353年英王愛德華三世頒布的成文法中明確規定。而美國最早、最完整規定“正當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馬薩諸塞州憲法:“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財產不得剝奪!敝,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第十四條均對其作了規定。
所謂正當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稱為法律的正當程序或者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of law),其最初的含義僅指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在他的《法律的正當程序》中曾解釋說:“我所說的經‘法律的正當程序’”,系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地采用,法律援助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即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正當法律程序又發展為實質性正當法律程序,但兩種正當法律程序都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和檢驗以及對個人權利的保護,而正當法律程序本身也成為美國獨特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體現。
正當法律程序的思想最早起源于英國,1215年英格蘭國王頒布的《自由大憲章》第39條規定:“除非經由貴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根據當地法律”,不得對任何自由人實施監禁、剝奪財產、流放、殺害等措施。1354年的《倫敦西敏寺自由法》首次使用了“正當程序”一詞,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了答辯,對任何財產和身份的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和生命。此后,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都作了類似規定。
正當法律程序的思想淵源和理論基礎可以追溯到英國自然法中的“自然正義”或者說“自然公正”原則。該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應當吸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1932年,英國大臣權力委員會又提出兩項新的自然公正原則:其一是,無論處理爭議的程序是司法性質的還是非司法性質的,爭議各方都有權了解作出裁決的理由。其二是,如果對負責調查的官員所提出的報告草案提出了公眾質詢,那么爭議各方有權得到該報告的副本。
可以看出,正當法律程序正是對自然法中“自然正義”理念的一種繼承,其所追求的正確的、公平的程序,也正是對正義這種價值的體現。而且,正當法律程序在繼承自然法精神的基礎之上,又實現了對其形式上的超越。其中,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來的實質性正當程序的理論,使得自然法中檢驗“正義標準”的方法相對確定。
隨著英國在美洲開辟殖民地以及美國獨立,正當法律程序的思想傳入美國并且由美國憲法所吸收和采納。正當程序思想早期的傳播起源于英王頒發的開發北美的特許狀, 其內容就隱含了有關正當程序原則的法律規定。而在美國獨立之后,有的州憲法也作出類似規定。
漢密爾頓在 1787 年的紐約州批準憲法會議上提出了“正當程序”一詞。他的提議包括如下規定:“除非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應得到保證,不被剝奪特定的權利!1789 年,詹姆斯•麥迪遜在眾議院提出了后來成為“權利法案”的憲法修正案,這是在美國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正當程序”一詞,也成為聯邦憲法第5 和第14 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的淵源。1791年,第1 至第10 憲法修正案經各州議會認可而生效,其中第 5 修正案對正當程序原則作出了規定:“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 該修正案通過以后,各州憲法紛紛效法。內戰后的1868 年,憲法第14 修正案被通過。該修正案第 1 款規定:“無論何州亦不得不經正當程序而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钡14 修正案就正當程序作出了與第 5 修正案措辭完全一致的規定,它們的不同在于,第5 修正案針對的是聯邦政府,第14 修正案針對的是各州政府。
美國憲政下的正當法律程序無論是從歷史發展還是保護范圍來看,都在不同時期、不同領域對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給予了很大的保護,其主要目的和功能也就是保障個人權利,限制政府權力,其優越性和先進性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制度也并不是完美無暇的,它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和不足。
對于我國來說,我們目前正在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中憲政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是非常關鍵的。憲法關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保障,而我國目前的憲政體制中還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等問題。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對美國憲政中正當法律程序及其憲政意義的分析和研究,能夠借鑒其經驗,為我國的憲政完善和法治建設提供一些啟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