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11-18) / 已閱6976次
闡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對象及權利范圍
劉成江
一、正當程序的保障對象
根據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程序保障的對象為“任何人”。 一般而言,這里所指的任何人,是指在美國管轄權所及的各州、哥倫比亞特區及準州的屬地,除了暫時由美國管轄但尚未并入美國領土的地區不適用之外,包括所有美國籍自然人、所有公司法人及境內外國人。但是在美國領土管轄權以外,由軍事法庭審判的交戰國人不適用。
1 .早期保障對象。 在美國第五條修正案頒布以后,就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來說,并不以公民資格為必要條件。但是,由于當時奴隸制在美國仍然存在,所以奴隸是否為正當程序條款所保障的“人”成為一個爭議的焦點。早期的法律和判例表明,當時的政府和最高法院支持奴隸制,由于奴隸不是合眾國憲法所保障的“人”,不是憲法權利的主體,而是憲法權利的客體,所以奴隸沒有資格獲得個人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自然也就無法得到憲法修正案中正當程序條款的保障。
直到1857年,“斯考特案”將奴隸制的爭論問題推向高潮,法院的判決仍然不同意奴隸具有美國公民的身份和資格,而根據第五條修正案,奴隸卻作為奴隸主的財產,奴隸主對其的財產權得到憲法保護。
直到美國第十四條修正案對公民資格進行界定以后,奴隸才真正成為正當程序條款的保障的“任何人”。該修正案第一條規定了:“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公民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這一規定確定了奴隸在美國的公民資格,至此,奴隸也成為了正當程序條款的保障對象。
然而,從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內容來看,其保障對象只限于所有在美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美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交代表等等,即自然人。但隨著美國社會的巨大變化和眾多企業公司的涌現,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保障對象的范圍顯然過于狹隘。
2.保障對象的擴張
隨著美國社會的發展和工業化時代的到來,眾多的公司企業迅猛發展,成為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而涉及公司法人及其財產權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關于公司是否受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程序的保障也成為憲法解釋中的重要問題。
1819年的“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特案”的判決賦予了公司基本的法律權利。而美國法院依靠對憲法的擴大解釋,在1866年的“圣克拉縣訴南太平洋鐵路公司案”中承認了公司是“人”,也應受到憲法保護。也就是說,公司作為一種“人”,也可以得到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中正當程序的保障。
在公司被納入正當程序保障范圍之后,公司的財產權和自由權得到了極大的保護。1905年的“洛克納訴鈕州案”中,最高法院的判決明顯地體現出了法院及整個美國社會對公司權利的極力保護。
總之,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中保護公司的財產權的需要,美國法院靈活運用憲法原則和制度,對正當法律程序進行擴大性解釋,將公司納入到“人”的范圍,使公司成為法律程序保障的對象。
二、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權利范圍
從美國憲法中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內容來看,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所保障的是“生命、自由和財產”,然而,“正當程序條款體現了一個權利體系,該權利體系基于深嵌于傳統和我們人民的感情中以至于被我們的整個歷史所表現的構成一個文明社會的基礎的道德原則。正當程序與公平的、正當的和公正的概念相一致。”所以,在適用該條款時,明確受該條款保障的權利范圍還是十分必要的。
而所謂權利,美國法學家羅斯科龐德認為,“利益,利益加上保障利益的法律工具,狹義的法律權利、權力、自由權、特權”,這六種為通常含義上的權利。在美國憲法中,權利的涵義經過早期的“自然權利”與“既得權利”之爭以及現代諸多默示權利的出現,已經包括了自由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方面的權利。下面筆者著重介紹自由權利和財產權利。
1.自由權利 在美國的憲法意義上,關于自由的涵義一直存在爭論。主要有狹義說和廣義說之分。狹義說認為自由的概念不能脫離普通法原本的意思,作任意的擴展,也就是說,“自由”只限定在人身自由上。而廣義說的觀點則認為,“人身自由”只是自由概念中最基本的層面,除此之外,“自由”還包括更為廣泛的理解。廣義的自由實際上更多的是從意志自由的層面出發來界定自由的含義,即作為理性的、享有人格和尊嚴的人,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合法的事情的自由。
盡管存在狹義說和廣義說的區分,但在1923年的“邁耶訴內布拉斯加州案”中最高法院再次對“自由”做出了寬泛解釋,指出自由利益一般屬于以下范疇①免除肉體制約的自由或“人身自由”;②實質性的憲法權利;③其他基本自由。
①人身自由 在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確保被告人的人身利益不受無理侵犯,被告在審判前程序、審判程序以及審判后程序中都受到廣泛的程序性保護。例如,根據美國法律的一般原則,被告人在被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有罪之前應當被假定為無罪。因此,在審前階段一般不應剝奪被告人的自由,除非出于國家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美國聯邦法律,除非一個人被指控犯有可判處死刑的罪行(所謂的非保釋罪),在他用盡所有的救濟手段最終被認定有罪之前,不僅包括被捕后審判前,而且在定罪和申請糾錯令之后,都有權獲得保釋。
②實質性的憲法權利和其他自由 所謂實質性的憲法權利,包括憲法正文和修正案所列舉的權利,以及從憲法中引申出來的或從憲法文字、結構中推斷出來的權利和利益,如表達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結社自由以及對隱私權的尊重等等;而所謂“其他自由”,在美國的法院判決和司法解釋中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按照擴大解釋的原則,應該為與財產和自由利益有關的利益。這兩者都是美國法院通過司法實踐引申出來的“自由”。
2.財產權利 在美國財產法意義上,“財產”一方面指所有權,一方面指“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美國憲法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保護的財產應為第一方面,即重要的法律上承認的所有權利益。在美國司法解釋中,雖然財產的范圍和界限并不清晰,但總體來說,對財產權利或財產利益的認定應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合法取得。合法指的是需經制定法確認、法院判例中認可或者符合“非成文的普通法”規則。最普遍的方式是經制定法規則的確認,一旦政府承認某人合法地享有某項利益,就形成了一種可期望的情況:這項利益不得被任意終止,一項財產利益就告成立。第二,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僅僅適用于“目前享有的”權利或利益,正當程序并不保護申請獲得利益的人。
1972年的“校務委員會訴羅斯案”的判決意見和司法解釋,對財產涵義的界定和說明起到了重要作用。斯圖沃特法官認為,在決定是否適用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之前,必須確定被上訴人要求的利益是否處于第十四條修正案保障的自由和財產之中,即首先要確定該利益的性質。接著,他指出受正當法律程序保護的財產利益遠遠超過了不動產、動產和金錢的現實的所有權關系,法院更傾向于對當事人廣泛的利益作出有效的保護而回避呆板和形式化的限制,但是必須對如此眾多而廣泛的利益給出一定的意義和范疇。個人對其某種財產利益當然具有需要或愿望,但是他應不止具有單方面的主觀愿望,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必須對此有合法的權利要求。憲法并不創設財產利益,財產利益的形成及其范圍的界定依據現行的規則或協議,這些規則有獨立的法律淵源如各州的制定法。
與此同時,姐妹案“佩里訴辛德曼案”也同樣對界定“財產”概念時合法取得的重要意義作出強調。因此,不被制定法、規則或者所謂的普通法所認可的利益只是一種個人期待的利益,個人也只能是“申請獲得利益的人”,該利益就不是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下的“則產”利益和權利,不受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總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的權利范圍經歷了從早期到近現代被逐步擴大解釋的過程,盡管到現在對于權利范圍的界定仍未完全清晰,但筆者認為,在美國法官靈活運用法律解釋的前提之下,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保障范圍依舊會不斷擴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