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0-11-20) / 已閱6292次
試析利益相關者對重整企業的社會責任
王勝宇
社會責任指在一定的社會中,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全體社會成員應該對社會和他人負責的一些基本的、最起碼的生活準則。社會責任與精神世界的建設,是構建一個國家軟實力不可忽視的一個方面。在現代社會,企業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時,已不可避免越來越多地承擔起對于利益相關者和整個社會的責任,這是現代經濟發展進步的重要標志。這些責任,一方面將企業與社會發展更加密切的聯系在一起,另一方面,也指引著社會及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更多地站在企業的角度,三者互相扶持。筆者擬通過《企業破產法》之重整制度下各利益相關者對重整企業的社會責任之分布及社會責任的合理性、必要性論述,證成企業與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交互性社會責任的存在。
一、重整狀態下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變異
傳統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或經營過程中,對社會應承擔的責任或對社會應盡的義務,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這實際上是企業對社會的一種承諾,它包括符合倫理道德的行為,為整體經濟發展所作的貢獻;同時也包括在提高本企業員工及家屬生活質量、當地社區服務乃至整個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方面所做出的貢獻。各國理論界的主流觀點認為使用私人財產是深受公共利益影響的。企業應是同時具有營利和社會服務兩種功能的經濟制度,企業權力作為一種受托權力是為了全社會的利益,不僅企業的活動要對社會承擔責任,而且控制企業活動的經營者要自覺地履行這種責任。這種企業對利益相關者負有的傳統社會責任具體表現在:企業向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改善人們的生活,引導健康的消費觀念;付給職工合理的薪資使社會勞動力資源得到重新補償,企業對員工的知識和技能進行培訓,提高勞動力的素質;對于債權人來說,企業的良好效益能夠給他們豐厚的投資回報,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可以為社區內的人提供就業機會,有助于社會的繁榮與穩定。企業是與其相關的其他組織的重要服務對象,對于其生存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方面為社會創造日益豐富的物質財富,保證社會各經濟部門及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以及保證社會正常運行所需的物質條件,亦即為保護社會利益及社會發展提供使用價值形態的財富;另一方面,企業為國家及各級政府提供一定的稅收,即從價值形態上為國家作貢獻,以增加國家積累資金,促進國家建設事業迅速發展。此外,企業還應當對社會公益事業進行支持和捐贈,幫助教育、娛樂、社會貧困地區的發展,這是近年來企業傳統社會責任的延伸。
破產重整制度是對具有破產原因而又有再建價值的債務人企業實施的,旨在實現債務調整、挽救其生存,以保護社會秩序和社會利益的法律制度。其本質上屬于破產預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重整狀態下的企業,其原有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已經不適應新的市場競爭環境,在經濟上陷于困境當中。首先是來自債權人的“攻擊”,即債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例如,追索債務的訴訟和強制執行;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對擔保物的處分權;以及其他單獨索取清償支付和單獨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的行為。其次是企業營業面臨巨大困難,例如,因信用下降而難以獲得貸款,造成資金匱乏;待履行合同的相對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因裁減人員所引起的勞動爭議等。再次是企業的管理遭遇困境,例如,企業原管理層不再給予關注,大量員工面臨失業;既有的生產能力閑置、廢棄;企業與其他經濟主體之間形成的相互依賴的關系受到破壞等等。
因此,重整中的企業,已經不再是人們普遍認為的“強勢群體”,已經蛻變為“弱勢群體”,迫切需要獲得作為“弱者”的保護與支持,各利益相關者應當挽救企業于水火之中,使企業擺脫困境走向復興。如果利益相關者人人都想維護自己的利益,將有關財產和債權的清理、重整程序設計成單純的利益分配機制,那么這時的企業,就好比一匹病馬,它面臨著被屠宰分食的命運。按照營運價值理論,“馬肉”的價值(清算價值)小于“活馬”的價值(營運價值),“殺馬”造成的價值損失是大家的損失,而“救馬”所挽救的這部分價值便是大家的獲益。所以,破產重整制度為促成合作而要求各利益相關者承擔起對困境企業的社會責任,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在此時變異為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
二、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對傳統的“股東至上主義”治理模式的挑戰。其思想淵源來自多德在1932年的經典文獻。他指出,“企業董事必須成為真正的受托人,他們不僅要代表股東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其他利益主體,如員工、消費者,特別是社區整體利益。”(注釋:轉引自盧昌崇:《企業治理結構》,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頁。)此后,學者們分別從企業戰略、社會責任、經濟倫理等角度進行論述,推進了利益相關者理論研究的發展。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是一個由利益相關者構成的契約共同體,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的股東、債權人、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門、本地居民、當地社區、媒體、環境保護主義者等壓力集團,甚至還包括自然環境、人類后代、非人物種等受到企業經營活動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客體。由此可見,企業并不是一個單一的利益主體。經濟學家布萊爾指出:“企業并非簡單的實物資產的集合,而是一種法律框架,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業的財富創造活動中做出特殊投資的主體間的關系”。在現代企業中,一些資源的價值總是依賴于其他的相關資源的,任何一方的隨意退出,或實施機會主義,都可能使地方的利益遭受損失。結合現實我們知道,利益相關者與企業之間的利益聯系,是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這從客觀上要求利益相關者在企業產生危機之時——例如企業進入破產重整階段,盡可能的通過合作的方式幫助企業度過危機。而且現代企業的主要創新能力越來越依賴人力資本,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正越來越弱,人力資本實際享有企業所有權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利益相關者向企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資本,一旦企業破產倒閉,人力資本隨著其所有者的失業會大幅貶值,因此讓利益相關者在企業重整中肩負起社會責任,可能更有助于追求企業與個人的長期發展。
在社會學領域,一個始終被強調的概念是社會的和諧性。按照社會組織理論的說法,構建和諧社會涉及到各個主要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下,利益相關者從人格上表現出明顯的雙重性,即經濟性和社會性,其社會屬性要求利益相關者作為社會成員,還要考慮到企業的利益及社會利益。一旦企業進入重整,企業所應承擔的這些責任均會蕩然無存,社會已不可期待一個尚需別人幫助的企業再去履行它本身不可能履行的責任,而這些責任的銷聲匿跡會牽涉到社會各個方面的利益集團,在利益交錯復雜的重整中必然會導致企業周圍環境的不安,破壞和諧的社會環境。因而,面對重整的企業,各利益相關者應以“退讓”,甚至“投入”的姿態來進行重整,擔負起自身對企業的責任,使企業重新獲得生存的空間,實現自身長遠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之必要性判斷
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中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這一概念的提出,與經濟生活中常見的兩種現象有關:一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只有債權人利益能得到優先和充分的保護;二是在資本市場經常發生的惡意收購中,只有股權人的意愿或利益得以充分體現。過去的破產制度忽視了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其他利益關系人的境遇和利益,使得企業破產或產權變更帶來的外部性或對社會利益的沖擊沒有找到合適的處理方式,以至于造成外部社會利益的激烈碰撞。可以說,“利益相關者”概念的提出,不僅是法學理論的一種進步,對經濟實踐也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它要求不能只關注某些人的利益,還必須看到企業與各種力量之間的互動關系。
企業進入重整必然會有來自于債權人、消費者、供應商、社區、媒體等利益相關者的壓力,而這些壓力往往會對企業產生不良影響,極少有利益相關者能夠冷靜下來對企業的未來進行審慎的分析,而這些“缺乏理智”的利益相關者的不當行為必然會使企業更加難以擺脫現實困境,一旦企業破產,這些利益相關者構成的團體必然會“樹倒猢猻散”般的分崩離析,遭受損失的不僅僅是企業,還有利益相關者本人。因而,此時的利益相關者應當擔負起各自的責任,給予重整的企業以強勢的支持,使企業能夠以一種積極穩妥的心態進行重整,再一次構建企業的利益集團。
四、利益相關者對重整企業的社會責任
利益相關者對企業承擔一系列社會責任,進行權利的減讓,是困境企業實現浴火重生的關鍵,也是利益相關者作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獲益者,對企業、社會的回報。但是如何避免企業重整中利益相關者“公共魚塘”的毀滅?重整制度如何在強調利益相關者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又賦予利益相關者與困境企業同等的重整地位與權利救濟路徑?確實是企業重整制度中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
基于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現代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魚水關系,并且就利益相關者而言,在社會發展形勢的大背景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事實上已經或正在將注意力更多的投入到合理分配以及保障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上來。那么,對于深陷困境的重整程序下的企業而言,為保證重整程序的順利進行,使企業擺脫困境,其利益相關者應承擔起怎樣的社會責任呢?
1.債權人責任分布。《企業破產法》賦予了債權人包括處置抵押資產的權利、清算的權利、重組中的投票權等多重權利,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了有效的保護。所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組成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可通過重整計劃。在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管理人代表債權人的利益,對債務人企業的營業和財產進行管理。債權人會議從程序上保證了債權人的權利,有助于實現債權人對重整過程的控制,可以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應該認識到,針對于企業重整及債權人而言,《企業破產法》對債權人保護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債權人能夠在自身利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幫助企業盡快達到良性重整,使危機企業避免破產、得以再生。這就要求債權人在企業重整程序中務必做到良性和專業,這也是債權人在企業重整中的基本責任。
2.債務人有關人員責任分布。債務人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經法院決定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企業破產法》規定,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有關人員承擔以下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3)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債務人原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責任分布。債務人原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應由管理人追回。在重整期間,債務人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債務人原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且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職工責任分布。《企業破產法》給予困境企業職工優先受償權,維護了危機企業職工在企業重整過程中的權益。因為翻看舊歷,一旦企業破產,企業職工往往血本無歸,在社會保障制度沒有到位之前,這些職工的生活可能出現嚴重問題,成為社會穩定的隱患。于此同時,企業職工在享有優先受償權之后,應當積極配合困境企業的重整工作,幫助避免企業破產之后所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及隱憂,以達到重整的目的。
5.政府責任分布。企業的重整通常離不開政府的援助或政策優惠。此外,政府應當保證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債權人利益能得到優先和充分的保護以及在資本市場經常發生的惡意收購中,企業重整目的得以充分體現,進而通過行政手段找尋合適的處理方式,減緩企業重整對社會利益的沖擊,維護社會穩定。
6.與企業發生關聯的其他人士責任分布。危機企業與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著以平衡成本為導向的合作關系。而一旦企業處于重整之中,危機企業與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更多的需要依靠債權人會議及管理人進行維持,這一方面需要債權人會議及管理人通過專業手段維持與企業發生關聯的其他人士對危機企業的資源供給;另一方面,也需要相應政策、法規來保障與企業發生關聯的其他人士在企業重整期間的權益不受侵害。但是,與企業發生關聯的其他人士在保存企業的前提下,不應以惡意手段導致重整不能順利進行,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及增加社會經濟次序不穩定因素。
五、結語
社會需要企業,企業如果盡可能多地分擔社會責任,就能有效地營造出自己賴以生存、發展所必需的良好的宏觀空間,自己的成長才有了切實保障。然而社會各類存在體在交互往來之中,是否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社會責任?這個理論命題的反省落實在企業法上,即需討論:是否存在社會責任的雙向性?——企業對利益相關者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反之,利益相關者是否也應當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筆者以為,隨著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和完善,現代企業在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已經越來越多的對其利益相關者與社會表現出符合社會發展和時代需要的企業之社會責任。同時,社會責任的交互性也要求利益相關者對與之利害相連的企業本身,承擔起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作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和后果具有利害關系的群體,其權益與企業存亡息息相關,利益相關者同樣需要企業的平穩發展為其提供更多的利益結果。因此,無論從社會價值層面分析,還是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危機企業的重整過程中,《企業破產法》在充分保障利益相關者權益的同時,也要求利益相關者對于重整企業肩負起必要的社會責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