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花 ]——(2010-11-22) / 已閱6128次
喝酒死亡 酒友也有責
馬花
我們中國人講究“無酒不成宴”,不管是和親朋好友還是和同事或者是生意上的伙伴相聚,飯桌上總少不了酒來調節氣氛。但是,有時候偏偏“樂極生悲”,因為喝了太多酒而毀了身體甚至送了性命的悲劇在生活中并不少見,因為喝酒死亡而要求一起喝酒的其他酒友承擔法律責任的官司不知道您有沒有聽過?
2010年過完年不久,68歲的張某(已故)干完農活在自家門口和鄰居閑聊,被王某叫去他家喝酒,其與王某、吳某、茍某、李某四人喝下4瓶不同牌子的白酒,致使張某當場暈倒造成右眼及右肋部皮外傷,表面呈青紫色。后張某在王某、吳某的攙扶下回到家,但嘔吐不止,于次日早上8點不幸死亡。2010年10月17日張某的家屬將當天一起喝酒的4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合計5.9萬余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王某等4人賠償張某家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合計1萬余元。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蓖ㄟ^這一規定,我國民事立法就把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了它的法律地位。無過錯原則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才要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行為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就是侵權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張某死亡雖然與喝酒有關,但酒量的大小、身體對酒的適應以及其身體是否患疾等等,取決于張某自己意志的支配,王某等4人在飲酒時對張某負有注意和關照的義務,但三人均未盡到義務而導致趙某死亡,這在道德上是未盡義務,但從法律上說,卻不是不作為違法行為,其三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據此,根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在一般情況下,王某等4人不該承擔張某死亡的責任。當然,依據社會公平原則和團結原則以及社會共同生活規則的要求,張某也沒過錯(如不屬酗酒或明知身體不適而喝),王某等人又具有實際經濟負擔能力,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王某等3人公平地分擔損失。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張某等4人賠償張某家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合計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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