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軍剛 ]——(2010-11-23) / 已閱15140次
民事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 尊重保障人權的標志
溫軍剛
在民事訴訟中,因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性,民事法律要求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行為,而法院的審判工作被要求是消極被動的,避免因其積極主動失去裁判者應有的中立和公正,因此,不告不理原則是法院審判的工作原則,也是事實認定的指導原則。從其字面理解,“告”是“理”的前提和條件,沒有“告”就沒有“理”,這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同樣,“理”是“告”的必然延續,“法院不得拒絕裁判”,法院對任何告訴都應從程序上或實體上做出某種評判。
一、“不告不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1、“不告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原則的具體體現。
法院受理、審理案件,必須有原告的請求或者被告的反訴。第一,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起訴后申請撤訴。在當事人沒有起訴時,法院不能主動啟動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即當事人處分行為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序,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才能進行審理。第三,在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后,執行程序的發生取決于權利主體是否提出申請。第四,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也同樣離不開當事人的申請。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充分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價值觀,只要當事人的行為不觸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就是有效的。
2、“不告不理”原則,要求法院對訴求范圍以外的問題不予審理。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告誰審誰,告什么審什么”,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范圍的約束,從而限制了法庭調查的范圍。第一,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審理案件,對于當事人沒有請求的事項無需審查,更不得在法律文書中評頭論足或予以處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對于民事上訴案件,僅就其中的上訴部分進行審理,沒有上訴的部分不予審理。也就是說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即訴訟標的及訴訟內容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中,原告對賠償數額已經提出明確要求,即使依一般情況法定賠償數額超過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職權要求被告負擔原告沒有主張的部分,因為原告沒有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應認為其處分了自身的權利,只要處分合法,是符合民事處分原則的,對其處分行為應予確認。第二,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反訴請求,在判決書說理部分要逐條予以闡明,支持還是不支持,要態度明確,不能認為請求無理而不予理睬。
3、法院審判工作原則是不告不理,但一旦告訴受理,法院應當對請求事項有一個簡潔有效的處理方式。
當事人的訴請就是當事人要求法院審判的請求,法官的任務就是審查當事人每一個請求項的最直接基礎是什么,一環扣一環,高效查明相關事實的真相。如甲訴與乙離婚,則其請求的最直接基礎即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然后才是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明;若主張共同財產的分割,則其請求的最直接基礎便是某項共同財產的確切存在。使整個案件的事實認定工作清晰明了,整個庭審明朗有序,同時,當某一項請求的證據基礎可靠、足以認定時,即可停止查證進入下一步驟,從而提高了主審法官的庭審控制能力和法庭調查的效率。
二、“不告不理”原則適用的注意事項
1、對原告錯誤請求的救濟。
現實生活中,因為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往往會錯誤的提出自己的請求,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鑒于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但是原告該項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且一般應在判決做出前提出。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時候,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對于是否變更的決定,應由當事人做出,且此時當事人如果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此時,當事人若拒絕變更訴訟請求,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法院應該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做出駁回起訴的判決,而不能主動直接予以變更判決。在法院判決駁回起訴后,當事人可以依據正確的請求向法院另行起訴,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自行決定再審及上訴的情形。
對于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沒有申訴或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某項實體權利不提出上訴,應視為當事人服從判決。民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既然當事人都服從判決,作為居中裁判的法院沒有必要自行決定對生效的判決進行再審,即使判決確有錯誤,但只要當事人服從,就無需再審,因為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有權在不違背法律、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對其民事權利予以處分,法院則無需干涉。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的申訴權或上訴權,難以維護自身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法院送達判決書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申訴權或上訴權,確保當事人能夠有效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對于追加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問題。
對于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僅起訴部分義務人的,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追加其他共同義務人為被告參加訴訟,若當事人不同意追加,則法院不宜追加其他義務人為被告。同樣在案件審理中,原告未明確要求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判決第三人承擔責任。因為,訴與不訴是當事人的權利,訴誰不訴誰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不能依職權干涉。
三、“不告不理”原則的啟示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因此,法院如果超過當事人的訴求判決,導致提起再審,則會加重法院負擔,增加訴訟成本。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院是居中處理當事人的糾紛,以法律賦予的職權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做出裁判,而不得代當事人主張或處分權利,法官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不能超越職權范圍做出裁判。只有擺正這一位置,才能確保司法公正。
總之,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已成為現代民主社會的普遍共識,民事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正是現代民主社會尊重公民權利的重要標志之一,這一原則的貫徹使法院能夠集中有限的資源審理好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糾紛,提高法院訴訟活動的效率,為確保司法公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西吉縣人民法院 溫軍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