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勇 ]——(2010-11-23) / 已閱11560次
誰是真正的“受害者” ——紀念李莊被捕一周年
徐勇
2009年12月12日,李莊因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觸犯《刑法》第306條,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經重慶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執行逮捕。2009年12月30日,李莊案在江北區人民法院開庭。2010年1月8日,李莊案一審宣判:李莊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2010年2月2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2010年2月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一、維持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號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莊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二、撤銷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號刑事判決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李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上訴人李莊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隨著二審判決書的宣布,轟動一時的“李莊案”在司法程序上暫且告終,但該案件對社會的影響卻并未隨之終結。
筆者雖與李莊不曾相識,但從眾多輿論報道以及其在審判過程中的變化來看,筆者認為:李莊,可以說他是一個“會經營”自己的律師;同時,也是一個在現今社會充當小丑角色的一名有著眾多小丑經驗的律師。絕對談不上其自恃的優秀律師,更談不上真正意義上的大律師。
但李莊此次,卻促使了原本謹慎的律師同行們在處理刑事辯護案件中更加謹慎,或者說更加明哲保身;蛟S李莊案的發生將促使“消極辯護”成為律師刑事辯護今后一段時間的主導方向。所謂“消極辯護”,并非是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消極,而是在律師調查取證過程中消極,辯護律師不再主動、深入調取證據,只是通過去檢察院或法院查閱相關案卷,針對檢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分析,找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據此形成辯論意見及進行相應辯駁。這必將阻礙中國律師刑辯業務的發展。同時,對公權力的監督以及公民權利的保護也將起到消極的作用,將阻礙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以及法治的進步。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李莊案受害的不僅是李莊個人以及中國的刑辯律師,更有普天下的人民。當然,消極辯護并非李莊“一己之功”,也有長期架在律師頭上的“屠龍刀”——《刑法》第306條。
或許,很多人會對我的觀點提出極大地質疑。但是從筆者身邊的律師同行以及自身辦案過程中的切身感受來看,筆者的上述觀點確實不是危言聳聽。
或許,很多律師同行們會認為,李莊的判刑,實質上是律師不懂政治,卻與地方政權進行斗爭的結果,是政治斗爭中的犧牲品。但這場爭斗中,并沒有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贏家。因為衡量輸贏的尺寸不在于地方政府,也不在于李莊是否被判刑,而在于普天下的人民的內心評判。因為如今的人民已經覺醒,不再愚昧,不再是當年背負三座大山的勞苦大眾,而是新時代有思想的締造者。也許,李莊案,留在人民心中的只有律師的貪婪以及一些地方權力的陰暗。
對于李莊律師,在一定意義上,筆者還是欽佩的。因為他敢于涉足政治,敢于涉及刑辯。同時,李莊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現出了中國律師們前所未有的凝聚力。但對于他在斗爭中的妥協,筆者又是極度地鄙視。因為他不僅讓自身成了跳梁小丑,更玷污了整個律師行業。
在李莊律師被捕即將一年之計,筆者寫此文,以紀念曾經的同行。同時也時刻提醒自己:切實維護人民權益!珍視律師職業!
作者:徐勇 北京市博顥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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